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猎捕国家保护的有益和有经济价值野生动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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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 发布时间: 2015年04月24日 | ||
一、设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第十八条:猎捕非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的,必须取得狩猎证,并且服从猎捕量限额管理。持枪猎捕的,必须取得县、市公安机关核发的持枪证。 2、《河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办法》第十七条第二款:猎捕国家保护的有益的或者有重要经济价值、科学研究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的,在本省辖市的,经县(市)野生动物行政主管部门签署意见,报省辖市野生动物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授权单位批准。 二、申请条件: 符合申办条件的单位或个人申请办理猎捕国家保护的有益和有经济价值野生动物猎捕证的。 三、窗口职责: 负责本审批事项的政策咨询;负责行政相对人的资格及其报送资料的受理、审查;负责将合格的材料委托有关科室审批(不合格的说明原因,做退件处理);负责将审批文件在窗口及时发放;做好资料归档工作。 四、工作程序(工作流程图可根据本单位具体项目实际情况制定完善)
五、需提供的申报材料: (一)书面申请报告及《野生动物保护管理行政许可事项申请表》; (二)实施猎捕的工作方案,包括申请猎捕的种类、数量、期限、地点、工具、方法和捕猎活动组织方式等; (三)证明申请人身份、资格的有效文件或资料; (四)证明其捕猎目的的有效文件和说明材料; (五)捕猎地县(区)级野生动物行政主管部门关于捕猎区域资源状况的报告; (六)申请人所在地县(区)级野生动物行政主管部门正式文件; 六、法定时限及依据: 60个工作日 河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办法(修正) 第二十六条:野生动物行政主管部门依照本办法规定核发的有关许可证和证件,应当在接到申请之日起二个月内作出批准或者不批准的决定。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发证机关或者其授权的单位,对依法核发的有关许可证和证件进行年审。 原承诺时限: 30 个工作日 现承诺时限: 30 个工作日 七、收费标准及依据:不收费 八、办理地点及联系电话:市行政服务中心林业局窗口 联系电话:0392-3337631 投诉电话:0392-3386199 九、下载表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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