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森林病虫害防治检疫站省际调运植物检疫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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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 发布时间: 2015年04月24日 | ||
一、设立依据: 《河南植物检疫条例》第十五条:调运应施检疫的植物、植物产品,按下列程序办理植物检疫手续:(二)调运出省的种子、苗木等繁殖材料和其他应施检疫的植物、植物产品,由省植物检疫机构或其委托的植物检疫机构根据调入单位和个人提出的检疫要求实施检疫,签发的《植物检疫证书》应加盖省植物检疫机构的检疫专用印章。 二、申请条件: 适用于单位或个人,在我市辖区内向省外调运林业种子、苗木等繁殖材料和其他应施检疫的植物、植物产品申请办理调运植物检疫证的。 三、窗口职责: 负责本审批事项的政策咨询;负责办理办理出省调运植物检疫证书;做好资料归档工作。 四、工作程序(工作流程图可根据本单位具体项目实际情况制定完善) 五、需提供的申报材料: (一)植物检疫报检单; (二)申报人身份证; (三)现场检疫合格证; (四)种子、苗木等繁殖材料需提供调入地《植物检疫要求书》; 六、法定时限及依据: 7个工作日 《河南植物检疫条例》第十五条:植物检疫机构自受理调运检疫申请之日起,应当于七日内实施检疫,并核发检疫证书。情况特殊的,经省农业、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可以延长七日。 原承诺时限: 7 个工作日 现承诺时限: 3 个工作日(现场检疫时间不计) 七、收费标准及依据: 收费依据:国家物价局、财政部价费字【1992】196 号(内容见附件) 标准:按货值的0.1%------1.0% 八、受理地点及联系电话:市行政服务中心林业局窗口 联系电话:0392-3337631 投诉电话:0392-338619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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