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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品生产许可证》申请延续换证

来源:   发布时间: 2017年01月09日

  一、实施依据:

  《食品生产许可管理办法》第三十四条、第三十五条、第三十六条、第三十七条、第三十八条、第三十九条。

  二、收费:不收费。

  三、受理范围

  食品生产许可有效期届满30个工作日前。

  四、应具备的条件

  (一)具有与生产的食品品种、数量相适应的食品原料处理和食品加工、包装、贮存等场所,保持该场所环境整洁,并与有毒、有害场所以及其他污染源保持规定的距离。

  (二)具有与生产的食品品种、数量相适应的生产设备或者设施,有相应的消毒、更衣、盥洗、采光、照明、通风、防腐、防尘、防蝇、防鼠、防虫、洗涤以及处理废水、存放垃圾和废弃物的设备或者设施;保健食品生产工艺有原料提取、纯化等前处理工序的,需要具备与生产的品种、数量相适应的原料前处理设备或者设施。

  (三)有专职或者兼职的食品安全管理人员和保证食品安全的规章制度。

  (四)具有合理的设备布局和工艺流程,防止待加工食品与直接入口食品、原料与成品交叉污染,避免食品接触有毒物、不洁物。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五、申请人需提交的申请材料

  1、食品生产许可延续申请书;

  2、食品生产许可证正本、副本;

  3、与延续食品生产许可事项有关的其他材料。

  4、保健食品、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婴幼儿配方食品的生产企业申请延续食品生产许可的,还应当提供生产质量管理体系运行情况的自查报告。

  5、《授权委托书》;

  6、被授权委托办理人的身份证复印件(带原件核实);

  7、申报资料真实性的《自我保证声明》(包括设备购置声明和设备自制声明)。

  六、对申请材料的要求:

  1.申请材料应使用A4纸打印或复印,完整、清晰,装订成册并附有《申请材料封面》和《申请材料目录》见后附件。

  2.申请所需材料书面一式三套(均应加盖企业公章);

  3.申报资料真实性的《自我保证声明》要有法定代表人或企业负责人签字,并按指印和加盖企业公章(如有)。

  4.凡申请材料为复印件的均应提供原件供窗口受理审查时核对,经核对无误的,由核对人员在复印件上加盖《鹤壁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经与原件核对无误》章后将原件退回。

  七、办理程序:

  1、登陆:河南省食药监局食品生产企业上报系统(网址:http:// http://42.236.63.250/xzsp2),从网上申报,填写相关申请表并上传有关材料(word、excel、或扫描图片,需盖章(如有公章)、签名按手印的材料应在盖章、签名按手印后上传。),上传完成后向hbsfdaxzspfwk@126.com发送申请审核电子邮件,邮件主题填写申请事项,内容写:联系人姓名及其联系电话和申请表核对码。并致电窗口电话3322983请工作人员在网上审核。

  2、工作人员应在2日内对申请人上传的资料进行严格、细致的的审核,对需补正的制作《申请材料补正告知书》发至申请人邮箱,并电话通知申请人按《申请材料补正告知书》的要求及时补正,补正过的材料要重新上传后,请工作人员再审核,材料全部合格后,工作人员通知申请人向窗口递交与上传的材料完全一致的书面纸质材料三套(同时携带原件供核对)。

  3、工作人员将书面材料与上传的申报系统材料及原件比对无误后(在复印件上加盖经核对无误章),进行网上办理,打印《食品生产许可申请受理决定书》发给申请人,将所有材料转至承办机构。

  4、承办机构组织完成对申请人递交的申请材料的审查和生产现场核查工作。审查结论为不符合规定条件或未按照要求对基本符合项目整改完成的,由承办机构依法向申请人发出《不予食品生产许可决定书》并将申请材料退回申请人。符合的,食品生产企业按规定对申请许可的食品品种申请生产许可检验。承办机构接到生产许可检验申请后,按照有关规定抽取和封存样品,并告知申请企业在封样后七日内将样品送交具有相应资质的检验机构。检验结论合格的,承办机构汇总资料,属市局发证的作出《准予食品生产许可决定》,发放《食品生产许可证》正副本及副页。不属市局发证的上报省局,作出《准予食品生产许可决定》,发放《食品生产许可证》正副本及副页。

  八、办理时限

  法定时限:30个工作日(不包含产品检验)。

  九、许可证件及有效期限:

  《食品生产许可证》正副本有效期5年,编号不变。

  十、实施机关:

  受理地点:365体育官网鹤壁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服务窗口(0392-3322983);

  承办机构:鹤壁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食品生产监管科。

  十一、受理咨询与投诉机构

  咨询:鹤壁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行政审批服务科(0392-3322983)

  投诉:鹤壁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纪检监察室(0392—3308580)、政策法规科(0392—33009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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