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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补发许可备案证明

来源:   发布时间: 2017年01月09日

  一、实施的依据:

  1、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第6号令《药品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第二十九条;

  2、河南省实施行药品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暂行规定豫食药监通〔2004〕200号第三十四条;

  3、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令第7号令《医疗器械生产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一条第二款

  4、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令第8号《医疗器械经营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五条。

  5、《食品生产许可管理办法》第四十条

  二、收费:不收费

  三、受理范围

  法律法规规定企业遗失、损坏的可以申请补发的属鹤壁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核发的下列证件:

  1、《药品经营许可证》正本、副本;

  2、《医疗器械经营许可证》;

  3、《第一类医疗器械生产备案凭证》;

  4、《第一类医疗器械委托生产备案凭证》;

  5、《第二类医疗器械经营备案凭证》;

  6、《食品生产许可证》

  四、应具备的条件

  1、法律法规规定可以申请补发的证件

  2、在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网站上公告原证件遗失作废1个月后。

  五、申请人需提交的申请材料

  1.补发申请书;

  2.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

  3.企业同意在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网站上公告遗失,原证件作废的声明。

  4.《授权委托书》;

  5.被授权委托办理人的身份证复印件。

  5.所提交材料真实性的《自我保证声明》;

  6、市或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出据的无因违法正被调查或无未结行政处罚案件的《考核证明》。

  7、损坏的,应当提交损坏的许可或备案证明原件

  六、对申请材料的要求:

  1. 申请材料一套应使用A4纸打印或复印,完整、清晰,装订成册并附有《申请材料目录》。

  2. 申报资料真实性的《自我保证声明》要有法定代表人或企业负责人签字,并按指印和加盖企业公章(如有)。

  3.凡申请材料为复印件的均应提供原件供窗口受理审查时核对,经核对一致的,由核对人员在复印件上加盖《鹤壁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经与原件核对无误》章后将原件退回。

  七、办理程序:

  1、申请企业将申请材料递交至受理机构(行政审批服务窗口),受理机构对企业所提交的材料进行形式审查,材料不齐全、不符合形式要求的,指出缺陷及补正建议,能当场补正的,可当场补正,不能当场补正的,发给《行政许可申请材料补正告知书》。材料齐全、符合形式要求的,做出形式审查报告报主管领导签署意见;

  2、受理机构依据主管领导签署的意见做出受理或不予受理决定。不予受理的,发给《行政许可不予受理通知书》并将申请材料退回申请人;受理的予以登记,发给《行政许可受理通知书》,并在鹤壁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网站上公告原证件作废的声明。声明公告期一个月后发给申请补发的证件并在鹤壁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网站上公告。补发的证件编号不变,发证日期改为补发证日期,有有效期的与原证件有效期一致。

  3、补发证件情况通报市局相关科室及企业所在县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并将补发的证件复印件及所有材料依规定装订成案卷归档分类保管。

  九、办理时限:

  法定时限:一个月

  十、补发证件及有效期限:

  1、《药品经营许可证》正本、副本,编号及有效期不变。

  2、《医疗器械经营许可证》,编号及有效期不变。

  3、《第一类医疗器械生产备案凭证》,无有效期。

  4、《第一类医疗器械委托生产备案凭证》,无有效期。

  5、《第二类医疗器械经营备案凭证》,无有效期。

  6、补发的食品生产许可证,许可证编号不变,发证日期和有效期与原证书保持一致。

  十一、实施机关:

  受理地点:365体育官网鹤壁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服务窗口;

  联系电话:0392-3322983。

  十二、受理咨询与投诉机构 

  咨询:鹤壁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行政审批服务科(0392-3322983);

  投诉:鹤壁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纪检监察室(0392—3308580)、政策法规科(0392—33009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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