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变更姓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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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 发布时间: 2017年05月09日 | ||
一、事项名称:变更姓名 二、设定依据:公安部、省公安厅户籍管理条例。 三、申请条件:本辖区居民 四、办理材料: 1. 申请人书面申请(未成年人须由其父母双方共同提出书面申请); 2. 本人及相关人员户口簿、身份证(18周岁以下的提供父母双方身份证); 3. 属机关、团体、企事业等单位的,由所在单位劳动人事部门出具证明,属于在校学生的,由学生管理部门出具证明; 4对于父母一方亡故或父母离异另一方再婚后要求变更未成年子女姓名的,根据以下不同情形,提供相关材料:(1)以本人的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的16周岁以上未满18岁的未成年人;其父亲或继母,母亲或继父要求变更其名的,必须征得本人同意;(2)10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的父亲或继母、母亲或继父经协商同意要求变更其姓名的,应当征得本人同意;(3)未满10周岁的未成年人变更姓名的,由其父亲或继母、母亲或继父经过协商一致后决定。 五、办理流程:申请、受理、审核、办结 六、办理时间:20个工作日 七、联系电话:0392-3392421 八、办理地点:市行政服务中心一楼西侧公安户籍窗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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