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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众聚集场所投入使用、营业前消防安全检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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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 发布时间: 2017年05月09日 | ||
一、设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公安部令第120号》等法律法规。 二、办事流程:窗口受理 →材料审查 →现场检查→领导审批 →窗口出文 三、申请条件:公安部第120号令规定的公众聚集场所 四、办理时限:10个工作日 五、申报材料: 1、消防安全检查申报表; 2、营业执照复印件或者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出具的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 3、依法取得的建设工程消防验收或者进行竣工验收消防备案的法律文件复印件; 4、消防安全制度、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场所平面布置图; 5、员工岗前消防安全教育培训记录和自动消防系统操作人员取得的消防行业特有工种职业资格证书复印件; 6、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材料。依照《建设工程消防监督管理规定》不需要进行竣工验收消防备案的公众聚集场所申请消防安全检查的,还应当提交场所室内装修消防设计施工图、消防产品质量合格证明文件,以及装修材料防火性能符合消防技术标准的证明文件、出厂合格证。 六、收费标准:不收费 七、受理地点:市行政服务中心消防支队窗口 八、联系电话: 窗口电话:3370399 大厅投诉电话:3337779 支队纪委电话:3203011 九、表格下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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