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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注销登记

来源:   发布时间: 2017年04月24日

  一、公司注销登记

  二、设立依据:《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四十二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清算组应当自公司清算结束之日起30日内向原公司登记机关申请注销登记:

  (一)公司被依法宣告破产;

  (二)公司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但公司通过修改公司章程而存续的除外;

  (三)股东会、股东大会决议解散或者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外商投资的公司董事会决议解散;

  (四)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者被撤销;

  (五)人民法院依法予以解散;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解散情形。”

  三、申请条件:全市范围内公司注销登记。

  四、受理地点:市行政服务中心二楼工商局窗口

  五、窗口职责:受理、审查、决定。

  六、工作程序:

  

  七、申报材料:

  公司申请注销登记,应当提交下列文件:

  1、公司清算组负责人签署的《公司注销登记申请书》(公司加盖公章);

  公司破产程序终结后办理注销登记的,由破产管理人签署。

  2、公司签署的《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证明》(公司加盖公章)及指定代表或者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件复印件;

  应标明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办理事项、权限、授权期限。公司破产程序终结后办理注销登记的,由破产管理人签署。

  3、人民法院的破产裁定、解散裁判文书,公司依照《公司法》作出的决议或者决定,行政机关责令关闭或者公司被撤销的文件;

  4、股东会、股东大会、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或者人民法院、公司批准机关备案、确认清算报告的确认文件;

  有限责任公司提交股东会确认决议,股份有限公司提交股东大会确认决议。有限责任公司由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签署;股份有限公司由股东大会会议主持人及出席会议的董事签字确认。

  国有独资有限责任公司提交国务院、地方人民政府或者其授权的本级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的确认文件。

  一人有限责任公司提交股东签署的确认文件。

  股东会、股东大会、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或者人民法院、公司批准机关在清算报告上已签署备案、确认意见的,可不再提交此项材料。

  公司破产程序终结后办理注销登记的,不提交此项材料。

  5、经确认清算报告;

  公司破产程序终结后办理注销登记的,不提交此项材料,提交人民法院关于破产程序终结的裁定书。

  6、清算组成员《备案通知书》;

  公司破产程序终结后办理注销登记的,不提交此项材料。

  7、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提交的其他文件;

  国有独资公司申请注销登记,还应当提交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的决定,其中,国务院确定的重要的国有独资公司,还应当提交本级人民政府的批准文件。

  设有分公司的公司申请注销登记,还应当提交分公司的注销登记证明。

  8、公司《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正、副本。

  八、法定时限及依据:20个工作日。依据《行政许可法》第四十二条除可以当场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外,行政机关应当自受理行政许可申请之日起二十日内作出行政许可决定。

  原承诺时限:2个工作日。

  现承诺时限:2个工作日。

  九、是否收费:不收费

  十、联系电话:3337630

  投诉电话:3337779

  十一、相关下载

  公司注销登记申请书.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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