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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公司注销登记

来源:   发布时间: 2017年04月24日

  一、事项名称:分公司注销登记

  二、设立依据:《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四十九条 分公司被公司撤销、依法责令关闭、吊销营业执照的,公司应当自决定作出之日起30日内向该分公司的公司登记机关申请注销登记。

  三、申请条件:全市范围内分公司注销登记。

  四、申请条件:市行政服务中心二楼工商局窗口

  五、窗口职责:受理、审查、核准、发照。

  六、工作程序:

  

  七、申报材料:

  分公司注销登记提交材料:

  1、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的《分公司注销登记申请书》(公司加盖公章);

  2、公司签署的《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证明》(公司加盖公章)及指定代表或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件复印件;

  应标明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办理事项、权限、授权期限。

  3、分公司被依法责令关闭的,提交责令关闭的文件;

  因违反《公司登记管理条例》有关规定被公司登记机关依法吊销营业执照的,提交公司登记机关吊销营业执照的决定。

  4、分公司的《营业执照》正、副本;

  5、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文件。

  八、法定时限及依据:20个工作日。依据《行政许可法》第四十二条除可以当场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外,行政机关应当自受理行政许可申请之日起二十日内作出行政许可决定。

  原承诺时限:2个工作日。

  现承诺时限:2个工作日。

  九、是否收费:不收费

  十、联系电话:3337630

  投诉电话:3337779

  十一、相关下载

  分公司、变更、注销登记申请书4.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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