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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集团注销登记

来源:   发布时间: 2017年04月24日

  一、事项名称:企业集团注销登记

  二、设立依据:《企业集团管理暂行规定》第十九条 企业集团因下列情形而终止,企业集团应当在终止事由发生之日起30日内向原登记机关申请注销登记:

  (一)企业集团章程规定的终止事由出现;

  ( 二)已不符合本规定第五条规定的条件;

  (三)母公司依法被注销(属第十六条第一款情况除 外)或者被吊销营业执照。

  三、申请条件:全市范围内企业集团注销登记。

  四、受理地点:市行政服务中心二楼工商局窗口

  五、窗口职责:受理、审查、决定。

  六、工作程序:

  七、申报材料:

  1、母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的《企业集团注销登记申请书》(母公司加盖公章);

  2、母公司签署《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证明》(母公司加盖公章)及指定代表或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件复印件;

  应标明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办理事项、权限、授权期限。

  3、《企业集团登记证》。

  八、法定时限及依据:20个工作日。第四十二条除可以当场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外,行政机关应当自受理行政许可申请之日起二十日内作出行政许可决定。

  原承诺时限:2个工作日。

  现承诺时限:2个工作日。

  九、是否收费:不收费

  十、联系电话:3337630

  投诉电话:3337779

  十一、相关下载

  企业集团注销登记申请书.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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