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制造、修理计量器具许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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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 发布时间: 2017年04月20日 | ||
一、事项名称:制造、修理计量器具许可 二、设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第十二条:“制造、修理计量器具的企业、事业单位,必须具备与所制造、修理的计量器具相适应的设施、人员和检定仪器设备,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考核合格,取得《制造计量器具许可证》和《修理计量器具许可证》。” 《制造、修理计量器具许可监督管理办法》(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2007年104号)第四条:“制造、修理计量器具的单位或个人,必须具备相应的条件,并经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考核合格,取得制造计量器具许可或者修理计量器具许可。” 三、办理程序:受理、考核、审核、发证 四、办理时限:5个工作日 五、申报材料: 1、具有与所制造、修理计量器具相适应的技术人员和检验人员; 2、具有与所制造、修理计量器具相适应的固定生产场所及条件; 3、具有保证所制造、修理计量器具量值准确的检验条件; 4、具有与所制造、修理计量器具相适应的技术文件; 5、具有相应的质量管理制度和计量管理制度。 申请制造计量器具许可的,还应当按照规定取得计量器具型式批准证书,并具有提供售后技术服务的条件和能力。 六、收费标准:100元、800元(发改价格[2005]711号 第三条) 七、服务电话:6688156 6850818 八、办理地点:市行政服务中心质监局窗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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