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制造、修理计量器具许可

来源:   发布时间: 2017年04月20日

  一、事项名称:制造、修理计量器具许可

  二、设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第十二条:“制造、修理计量器具的企业、事业单位,必须具备与所制造、修理的计量器具相适应的设施、人员和检定仪器设备,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考核合格,取得《制造计量器具许可证》和《修理计量器具许可证》。”

  《制造、修理计量器具许可监督管理办法》(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2007年104号)第四条:“制造、修理计量器具的单位或个人,必须具备相应的条件,并经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考核合格,取得制造计量器具许可或者修理计量器具许可。”

  三、办理程序:受理、考核、审核、发证

  四、办理时限:5个工作日

  五、申报材料:

  1、具有与所制造、修理计量器具相适应的技术人员和检验人员;

  2、具有与所制造、修理计量器具相适应的固定生产场所及条件;

  3、具有保证所制造、修理计量器具量值准确的检验条件;

  4、具有与所制造、修理计量器具相适应的技术文件;

  5、具有相应的质量管理制度和计量管理制度。

  申请制造计量器具许可的,还应当按照规定取得计量器具型式批准证书,并具有提供售后技术服务的条件和能力。

  六、收费标准:100元、800元(发改价格[2005]711号 第三条)

  七、服务电话:6688156   6850818

  八、办理地点:市行政服务中心质监局窗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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