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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转让房产的征收管理工作

来源:   发布时间: 2017年04月18日

  一、事项名称:个人转让房产的征收管理工作

  二、设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二十八条 税务机关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征收税款,不得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开征、停征、多征、少征、提前征收、延缓征收或者摊派税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第一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提供本条例规定的劳务、转让无形资产或者销售不动产的单位和个人,为营业税的纳税人,应当依照本条例缴纳营业税。

  《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五条 纳税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同发生应税行为:(一)单位或者个人将不动产或者土地使用权无偿赠送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二)单位或者个人自己新建(以下简称自建)建筑物后销售,其所发生的自建行为;(三)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情形。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个人住房转让营业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1]第12号:一、个人将购买不足5年的住房对外销售的,全额征收营业税;个人将购买超过5年(含5年)的非普通住房对外销售的,按照其销售收入减去购买房屋的价款后的差额征收营业税;个人将购买超过5年(含5年)的普通住房对外销售的,免征营业税。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第二条 下列各项个人所得,应纳个人所得税:九、财产转让所得。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第二条  转让国有土地使用权、地上的建筑物及其附着物(以下简称转让房地产)并取得收入的单位和个人,为土地增值税的纳税义务人(以下简称纳税人),应当依照本条例缴纳土地增值税。

  《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暂行条例》第一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书立、领受本条例所列举凭证的单位和个人,都是印花税的纳税义务人(以下简称纳税人),应当按照本条例规定缴纳印花税。第二条下列凭证为应纳税凭证:2.产权转移书据。

  三、申请条件:鹤壁市(不含淇县、浚县)内的个人房产。

  四、受理地点:365体育官网二楼地税窗口

  五、窗口职责:鹤壁市(除两县)内个人转让房产的除契税以外地方各税的征收管理。

  六、工作流程图:

  七、需提供的申报资料:

  (一)办理房产交易所需资料:

  1、核价通知书,2、买卖双方身份证及复印件,3、原房产证及复印件(如办理房产证时间不足5年,但缴纳契税满五年请提供契税完税证及复印件),(144㎡以上属非普通住宅,满五年的须另提供买房发票及复印件),4、所售住房满五年并且是家庭唯一住房的免征个人所得税,须提供户口所在地、房产所在地有关部门出具的《家庭唯一住房证明》(已开具证明的请提供户口本、结婚证及复印件、单身但超过法定结婚年龄的请提供单身证明;

  (二)、受赠方产再次转让,除第一项须另提供资料:

  1、原购房票据及复印件,2、原房产证及复印件或契税票及复印件,3、公证书及复印件,4、受赠再转让过程中缴纳的有关税金、费用票据及复印件;

  (三)、离婚所得的房产,除第一项须另提供资料:

  1、原房产证复印件,2、离婚证及复印件,3、离婚协议书或法院调解、判决书原件及复印件,4、原购房票据及复印件

  (四)、办理退税所需材料:

  1、退税申请书,2、完税凭证原件及复印件,3、退税申请人本人的银行账号复印件及开户行名称。

  八、承诺时限:   即办(手续齐全)

  九、收税、费标准及依据:

  1、营业税:5%

  《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附:营业税税目税率表,九、销售不动产,5%。

  2、印花税:万分之五

  《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暂行条例》附件:印花税税目税率表,产权转移书据,万分之五。

  3、土地增值税:6%

  《河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调整土地增值税核定征收率有关问题的公告》[2011]第10号:(五)个人转让二手房的核定征收率,个人转让除住房以外的其他房地产项目无法清算的按6%的核定征收率征收土地增值税。

  《关于调整房地产交易环节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08]第137号:二、对个人销售或购买住房暂免征收印花税。三、对个人销售住房暂免征收土地增值税。

  4、个人所得税:1%、20%、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第一条在中国境内有住所,或者无住所而在境内居住满一年的个人,从中国境内和境外取得的所得,依照本法规定缴纳个人所得税。在中国境内无住所又不居住或者无住所而在境内居住不满一年的个人,从中国境内取得的所得,依照本法规定缴纳个人所得税。第二条下列各项个人所得,应纳个人所得税:九、财产转让所得;第三条 个人所得税的税率:五、特许权使用费所得,利息、股息、红利所得,财产租赁所得,财产转让所得,偶然所得和其他所得,适用比例税率,税率为百分之二十。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住房转让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6]第108号:三、纳税人未提供完整、准确的房屋原值凭证,不能正确计算房屋原值和应纳税额的,税务机关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三十五条的规定,对其实行核定征税,即按纳税人住房转让收入的一定比例核定应纳个人所得税额。具体比例由省级地方税务局或者省级地方税务局授权的地市级地方税务局根据纳税人出售住房的所处区域、地理位置、建造时间、房屋类型、住房平均价格水平等因素,在住房转让收入1%~3%的幅度内确定。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无偿受赠房屋有关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78号:一、以下情形的房屋产权无偿赠与,对当事双方不征收个人所得税:(一)房屋产权所有人将房屋产权无偿赠与配偶、父母、子女、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兄弟姐妹;(二)房屋产权所有人将房屋产权无偿赠与对其承担直接抚养或者赡养义务的抚养人或者赡养人;(三)房屋产权所有人死亡,依法取得房屋产权的法定继承人、遗嘱继承人或者受遗赠人。三、除本通知第一条规定情形以外,房屋产权所有人将房屋产权无偿赠与他人的,受赠人因无偿受赠房屋取得的受赠所得,按照“经国务院财政部门确定征税的其他所得”项目缴纳个人所得税,税率为20%。四、对受赠人无偿受赠房屋计征个人所得税时,其应纳税所得额为房地产赠与合同上标明的赠与房屋价值减除赠与过程中受赠人支付的相关税费后的余额。赠与合同标明的房屋价值明显低于市场价格或房地产赠与合同未标明赠与房屋价值的,税务机关可依据受赠房屋的市场评估价格或采取其他合理方式确定受赠人的应纳税所得额。五、受赠人转让受赠房屋的,以其转让受赠房屋的收入减除原捐赠人取得该房屋的实际购置成本以及赠与和转让过程中受赠人支付的相关税费后的余额,为受赠人的应纳税所得额,依法计征个人所得税。受赠人转让受赠房屋价格明显偏低且无正当理由的,税务机关可以依据该房屋的市场评估价格或其他合理方式确定的价格核定其转让收入。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建设部关于个人出售住房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1999]278号:四、对个人转让自用5年以上,并且是家庭唯一生活用房取得的所得,免征个人所得税。

  5、城市维护建设税:7%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维护建设税暂行条例》国发[1985]第19号:第二条 凡缴纳产品税、增值税、营业税的单位和个人,都是城市维护建设税的纳税义务人(以下简称纳税人),都应当依照本条例的规定缴纳城市维护建设税。第三条 城市维护建设税,以纳税人实际缴纳的产品税、增值税、营业税税额为计税依据,分别与产品税、增值税、营业税同时缴纳。第四条 城市维护建设税税率如下:纳税人所在地在市区的,税率为7%。

  6、教育费附加:3%

  《征收教育费附加的暂行规定》第二条 凡缴纳消费税、增值税、营业税的单位和个人,除按照《国务院关于筹措农村学校办学经费的通知》(国发〔1984〕174号文)的规定,缴纳农村教育事业费附加的单位外,都应当依照本规定缴纳教育费附加。第三条 教育费附加,以各单位和个人实际缴纳的增值税、营业税、消费税的税额为计征依据,教育费附加率为3%,分别与增值税、营业税、消费税同时缴纳。除国务院另有规定者外,任何地区、部门不得擅自提高或者降低教育费附加率。第五条 教育费附加由税务机关负责征收。

  7、地方教育附加:2%

  《河南省地方教育附加征收使用管理办法》豫财综[2011]第4号:第二条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缴纳增值税、营业税、消费税的单位和个人,均应依照本办法规定缴纳地方教育附加。第三条 地方教育附加按照单位和个人实际缴纳的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的2%征收。第四条 地方教育附加由各地方税务部门负责征收。纳税义务人在当地税务局缴纳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时,同时申报缴纳地方教育附加。

  十、联系电话:3372882

  监督电话:3395819

  咨询电话:1236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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