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防雷装置设计审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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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 发布时间: 2017年04月25日 | ||
一、事项名称: 防雷装置设计审核 二、设立依据: 1.《国务院412号令》第378项:防雷装置设计审核和竣工验收 县以上地方气象主管机构; 2.《气象灾害防御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二款:对新建、改建、扩建建(构)筑物设计文件进行审查,应当就雷电防护装置的设计征求气象主管机构的意见;雷电防护装置的设计审核和竣工验收由县级以上地方气象主管机构负责; 3.《气象行政许可实施办法》第十二条第二项:气象行政许可项目由设区的市级气象主管机构实施:防雷装置设计审核; 4.《防雷减灾管理办法》第十五条:县级以上地方气象主管机构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防雷装置的设计审核; 5.《防雷装置设计审核和竣工验收规定》第二条:县级以上地方气象主管机构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防雷装置的设计审核和竣工验收工作。 6.《国务院关于优化建设工程防雷许可的决定》(国发〔2016〕39号)。 三、许可范围: 本行政许可适用油库、气库、弹药库、化学品仓库、烟花爆竹、石化等易燃易爆建设工程和场所,雷电易发区内的矿区、旅游景点或者投入使用的建(构)筑物、设施等需要单独安装雷电防护装置的场所,以及雷电风险高且没有防雷标准规范、需要进行特殊论证的大型项目。 四、办理条件 1.申请材料齐全且符合法定形式; 2.防雷装置设计文件符合国家有关标准和国务院气象主管机构规定的使用要求。 五、受理地点: 市行政服务中心气象局窗口 六、窗口职责: 负责本审批事项的政策咨询;负责行政相对人的资格及其报送资料的受理、审查;负责将合格的材料交由有关科室审查(不合格的说明原因,作退件处理);负责将审批文件在窗口及时发放。 七、办理流程: 1.申请,申请单位到市行政服务中心气象局窗口提交申请资料。 2.受理,申请资料齐全且符合法定形式的,窗口工作人员决定受理并出具受理通知;申请资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窗口工作人员当场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 3.防雷装置设计技术评价,对申请项目的防雷装置设计进行技术性审查。 4.审核,市气象局政策法规科对有关材料进行审核。 5.批准,市气象局分管领导根据审核意见作出许可决定。 6.证件制作与送达,申请流程办结并通知申请人,窗口人员对符合许可条件的发放《防雷装置设计核准意见书》。 八、需提供的申报材料: 1.《防雷装置设计审核申请书》; 2.设计单位的资质证和设计人员的资格证书的复印件; 3.总规划平面图(原件或复印件加盖建设单位公章); 4.施工图设计图纸(全套)、防雷装置施工图设计说明书; 5.设计中所采用的防雷产品相关资料(复印件,加盖建设单位公章,若使用产品尚不明确可在申请防雷装置竣工验收时提供)。 6.授权委托书及经办人身份证复印件。 备注:以上材料除施工图设计图纸审核后退回,其它材料全部存档。 九、法定时限及依据: 法定时限:20个工作日(防雷装置设计技术评价时间不计入) 依据:《防雷装置设计审核和竣工验收规定》第十四条气象主管机构应当在受理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工作。 承诺时限: 3 个工作日(防雷装置设计技术评价时间不计入) 十、是否收费:不收费 十一、联系电话:3363673 监督电话:3337779 十二、表格下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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