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防雷装置竣工验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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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 发布时间: 2017年04月25日 | ||
一、事项名称: 防雷装置竣工验收 二、设立依据: 1.《国务院412号令》第378项:防雷装置设计审核和竣工验收 县以上地方气象主管机构; 2.《气象灾害防御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二款:对新建、改建、扩建建(构)筑物进行竣工验收,应当同时验收雷电防护装置并有气象主管机构参加;雷电防护装置的设计审核和竣工验收由县级以上地方气象主管机构负责; 3.《气象行政许可实施办法》第十二条第三项:气象行政许可项目由设区的市级气象主管机构实施:防雷装置竣工验收; 4.《防雷减灾管理办法》第十七条:县级以上地方气象主管机构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防雷装置的竣工验收; 5.《防雷装置设计审核和竣工验收规定》第二条:县级以上地方气象主管机构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防雷装置的设计审核和竣工验收工作。 6.《国务院关于优化建设工程防雷许可的决定》(国发〔2016〕39号)。 三、许可范围: 本行政许可适用于油库、气库、弹药库、化学品仓库、烟花爆竹、石化等易燃易爆建设工程和场所,雷电易发区内的矿区、旅游景点或者投入使用的建(构)筑物、设施等需要单独安装雷电防护装置的场所,以及雷电风险高且没有防雷标准规范、需要进行特殊论证的大型项目。 四、办理条件: 1.申请材料齐全且符合法定形式; 2.安装的防雷装置符合国家有关标准和国务院气象主管机构的使用要求; 3.安装的防雷装置按照核准的施工图完成。 五、受理地点: 市行政服务中心气象局窗口 六、窗口职责: 负责本审批事项的政策咨询;负责行政相对人的资格及其报送资料的受理、审查;负责将合格的材料交由有关科室审查(不合格的说明原因,作退件处理);负责将审批文件在窗口及时发放。 七、办理流程: 1.申请,申请单位到市行政服务中心气象局窗口提交申请资料。 2.受理,申请资料齐全且符合法定形式的,窗口工作人员决定受理并出具受理通知;申请资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窗口工作人员当场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 3.现场验收,相关业务人员联系申请单位进行防雷装置现场验收。 4.审核,市气象局政策法规科对有关材料进行审查。 5.批准,市气象局分管领导根据审查意见作出许可决定。 6.证件制作与送达,申请流程办结并通知申请人,窗口人员对符合许可条件的发放《防雷装置验收意见书》。 八、需提供的申报材料: 1.《防雷装置竣工验收申请书》; 2.《防雷装置设计核准意见书》复印件; 3.施工单位的资质证和施工人员的资格证复印件; 4.防雷装置竣工图; 5.授权委托书及经办人身份证复印件; 6.在“防雷装置设计核准”审批流程所提供的材料中含SPD设计的需提交:防雷产品出厂合格证复印件和安装记录表复印件。 九、法定时限及依据: 法定时限:10个工作日(防雷装置检测时间不计入) 依据:《防雷装置设计审核和竣工验收规定》第二十一条 气象主管机构应当在受理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作出竣工验收结论。 承诺时限: 5个工作日(防雷装置检测时间不计入) 十、是否收费:不收费 十一、联系电话:3363673 监督电话:3337779 十二、表格下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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