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升放无人驾驶自由气球或系留气球单位资质认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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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 发布时间: 2017年04月25日 | ||
一、事项名称及编码: 升放无人驾驶自由气球或系留气球单位资质认定 二、设立依据: 1、《国务院412号令》第376项:升放无人驾驶自由气球、系留气球单位资质认定 省、自治区、直辖市及地(市)气象主管机构; 2、《河南省气象条例》第三十条第一款:从事升放无人驾驶自由气球、系留气球的单位,应当经省或省辖市气象主管机构进行资质认定; 3、《气象行政许可实施办法》第十二条第四项:气象行政许可项目由设区的市级气象主管机构实施:升放无人驾驶自由气球或者系留气球单位资质认定; 4、《施放气球管理办法》第八条:从事施放气球活动的单位,应当向所在地的设区的市级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气象主管机构提出书面申请。 三、申请条件: 本作业书适用于单位或个人(行政相对人),在市气象局负责的行政区域内升放无人驾驶自由气球或者系留气球单位资质认定的行政许可。 四、受理地点: 市行政服务中心气象局窗口 五、窗口职责: 负责本审批事项的政策咨询;负责行政相对人的资格及其报送资料的受理、审查;负责将合格的材料委托有关科室审批(不合格的说明原因,作退件处理);负责将审批文件在窗口及时发放。 六、工作程序: 七、需提供的申报材料: 1、《施放气球资质证申请表》; 2、法人资格证原件及复印件; 3、人员登记表、有关人员资格证原件及复印件; 4、施放气球的器材和设备清单; 5、安全保障责任制度和措施。 八、法定时限及依据: 3 个工作日 《施放气球管理办法》第十条 申请单位的申请符合法定条件的,认定机构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日内作出行政许可决定。 原承诺时限: 20 个工作日 现承诺时限: 3 个工作日 九、是否收费:不收费 十、联系电话:3363673 监督电话:3337779 十一、表格下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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