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升放无人驾驶自由气球或系留气球活动审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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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 发布时间: 2017年04月25日 | ||
一、事项名称及编码: 升放无人驾驶自由气球或系留气球活动审批 二、设立依据: 1、《通用航空飞行管制条例》第三十三条:进行升放无人驾驶自由气球或者系留气球活动,必须经设区的市级以上气象主管机构会同有关部门批准。 2、《气象行政许可实施办法》第十二条第五项:气象行政许可项目由设区的市级气象主管机构实施:升放无人驾驶自由气球或者系留气球活动审批; 3、《施放气球管理办法》第十三条:施放气球活动实行许可制度,施放气球单位施放无人驾驶自由气球至少提前5天、施放系留气球至少提前3天向施放所在地的设区的市级气象主管机构或者其委托的县级气象主管机构提出申请。 三、申请条件: 本作业书适用于单位或个人(行政相对人),在市气象局负责的行政区域内升放无人驾驶自由气球或者系留气球活动审批的行政许可。 四、受理地点: 市行政服务中心气象局窗口 五、窗口职责: 负责本审批事项的政策咨询;负责行政相对人的资格及其报送资料的受理、审查;负责将合格的材料委托有关科室审批(不合格的说明原因,作退件处理);负责将审批文件在窗口及时发放。 六、工作程序: 七、需提供的申报材料: 1、《施放气球作业申报表》; 2、《施放气球资质证》原件及复印件; 3、《施放气球资格证》原件及复印件(至少3人); 4、施放期间气象资料 八、法定时限及依据: 2 个工作日 《施放气球管理办法》第十五条 符合规定条件的,许可机构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日内作出书面行政许可决定。 原承诺时限: 2 个工作日 现承诺时限: 2 个工作日 九、是否收费:不收费 十、联系电话:3363673 监督电话:3337779 十一、表格下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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