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事项名称:市、县级文物保护单位的核定
二、法律依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法》第二章第十三条
三、办理程序:受理、审核、批准、办结
申报材料:
1、划定的保护范围,
2、作出标志说明,
3、建立记录档案,
4、设置专门机构或者专人负责管理。
四、承诺时限:
即办
五、收费标准:
不收费
六、受理地点:市行政服务中心文物局窗口
七、联系电话:3337615 监督电话:333777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