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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县级文物保护单位的核定

来源:   发布时间: 2017年05月02日

  一、事项名称:市、县级文物保护单位的核定

  二、法律依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法》第二章第十三条

  三、办理程序:受理、审核、批准、办结

  申报材料:

  1、划定的保护范围,

  2、作出标志说明,

  3、建立记录档案,

  4、设置专门机构或者专人负责管理。

  四、承诺时限:

  即办

  五、收费标准:

  不收费

  六、受理地点:市行政服务中心文物局窗口

  七、联系电话:3337615  监督电话:333777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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