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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备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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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 发布时间: 2017年03月15日 | ||
一、设立依据:《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修改<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管理暂行办法>的决定》(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2号)第三条:“国务院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全国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以下统称工程)的竣工验收备案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工程的竣工验收备案管理工作”。 二、适用范围:本市规划区域内新建、扩建、改建各类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 三、窗口职责:核对原件,审查申报材料是否满足备案条件。 四、工作程序: 五、申报资料:
1、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证书(原件);
2、工程竣工验收报告(原件);
3、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单位的质量合格文件(原件);
4、规划许可证(原件、复印件);
5、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原件、复印件);
6、大型人口密集场所及特殊建设工程的公安消防部门验收合格证明文件(原件、复印件);
7、工程质量保修书和住宅工程质量保证书及住宅工程使用说明书(原件);
8、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合格书(原件、复印件);
9、建设工程档案合格证(原件、复印件);
10、竣工工程质量监督报告(原件)(监督机构向备案部门出具)。
11、工程质量终身责任承诺书。
12、人防验收意见。
六、承诺时限:
承诺时限:即办
七、收费标准及依据:不收费。
八、受理地点:市行政服务中心住建局窗口。
联系电话:3337603 投诉电话:333167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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