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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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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 发布时间: 2017年05月10日 | ||
一、设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七条:“建筑工程开工前,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向工程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但是,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确定的限额以下的小型工程除外。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和程序批准开工报告的建筑工程,不再领取施工许可证。” 二、申请条件:本市规划区域内的建设工程项目。 三、窗口职责:查看资料,核对原件,审查申报材料是否满足施工许可证要求。 四、工作程序: 五、申报材料: 1、施工许可证申请表(一式两份)。 2、建筑工程报建手续。 3、资金到位证明。 4、建筑工程用地批准手续(原件及复印件)。 5、规划许可证(原件及复印件)。 6、建筑工程质量监督手续。 7、建设工程安全施工措施备案资料。 8、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合格书(原件及复印件)。 9、工程施工合同和监理合同。 10、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及农民工工资保障金缴纳凭据。 六、承诺时限: 承诺时限:5个工作日 七、收费标准及依据:不收费。(代收农民工工资保障金押金:2%;建设单位、施工单位各交2﹪,或提供已办理工资担保手续) 八、受理地点:市行政服务中心住建局窗口。 联系电话:0392 3337603 投诉电话:0392 3386030 九、表格下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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