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当前所在位置: 首页 > 行政服务事项 > 部门 > 规划局

建设工程规划核实

来源:   发布时间: 2017年04月19日

  一、设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四十五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按照国务院规定对建设工程是否符合规划条件予以核实。未经核实或者经核实不符合规划条件的,建设单位不得组织竣工验收。

  建设单位应当在竣工验收后六个月内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报送有关竣工验收资料。

  《河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办法》第五十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对建设工程是否符合规划条件和许可内容予以核实。经核实符合规划条件和许可内容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出具建设工程规划核实合格手续。

  未经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核实或者经核实不符合规划条件和许可内容的,建设单位不得组织竣工验收,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不得办理竣工备案手续,房产管理部门不得办理房屋产权登记手续。

  建设单位应当在竣工验收后六个月内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报送有关竣工验收资料。

  二、适用范围: 在城市、镇规划区内进行建筑物、构筑物。

  三、窗口职责:受理申请

  四、工作流程:

  五、申报材料:

  1、建设工程竣工规划核实登记表 ;

  2、批准的建筑红线图(全套)及相关批准、变更的图纸资料;

  3、竣工测绘图及电子光盘;

  4、房屋面积测算报告(工业项目不需要提供) ;

  5、建设用地规划条件 ;

  6、市政配套费及有关费用发票及结算书原件(复印件一份,工业项目不需要)

  7、 人防证明。

  六、承诺时限:16个工作日。

  七、收费标准及依据:不收费。

  八、受理地点:市行政服务中心规划局窗口。

  联系电话:3338809   3319689

  投诉电话:3331677

浏览次数: 【关闭
网站导航
鹤壁市行政服务与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办公室主办 鹤壁市行政服务与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办公室建设与维护
地址:淇滨大道258号(淇滨大道与兴鹤大街交叉口向东50米路南智慧鹤壁) 联系方式:0392-3366615 豫ICP备05010383号 2002-2014版权所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