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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

来源:   发布时间: 2017年04月19日

  一、设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三十六条“按照国家规定需要有关部门批准或者核准的建设项目,以划拨方式提供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建设单位在报送有关部门批准或者核准前,应当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申请核发选址意见书”。

  河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办法第三十六条“依照国家规定需要办理选址意见书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在报送有关部门审批或核准前,应当持下列材料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申请核发选址意见书”。

  二、申请条件:城市规划区内以划拨方式提供国有土地使用权的。

  三、窗口职责:受理、颁发《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

  四、工作程序:

  

  五、申报材料:

  1、加盖单位公章的《行政许可、行政服务申请表》。

  2、申请人身份证明材料(身份证或军官证)及建设单位委托函。

  3、建设单位提出拟选址申请,内容包括:建设单位、项目性质、建设规模、选址意向等。

  4、拟建项目的证明文件和规划选址论证情况。

  5、标绘有建设项目拟用地位置的按规定比例尺的地形图(1:500或1:1000)。

  6、跨区域重大基础设施及市重点项目,由县(区)出具选址初审意见。

  7、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材料:如项目选址涉及到环保、消防、国土、地震、气象、危险化学品和烟花爆竹等部门需提供涉及部门审查意见。

  六、法定时限:

  法定时限:20日

  现承诺时限:5个工作日(不含现场踏看时间、不含公示时间)

  七、收费标准及依据: 不收费

  八、受理地点:市行政服务中心规划局窗口

  联系电话:3338809    3386882

  投诉电话:3331677

  九、相关附件下载

  鹤壁市城市规划管理局行政许可申请书.doc

  鹤壁市城市规划管理局日常工作申请书.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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