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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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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 发布时间: 2017年04月19日 | ||
一、设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三十七条“在城市、镇规划区内以划拨方式提供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建设项目,经有关部门批准、核准、备案后,建设单位应当向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提出建设用地规划许可申请,由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依据控制性详细规划核定建设用地的位置、面积、允许建设的范围,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第三十八条“以出让方式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建设项目,在签订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后,建设单位应当持建设项目的批准、核准、备案文件和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向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领取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河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办法第三十九条“在城市、镇规划区内以划拨方式提供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建设项目,经有关部门批准、核准后,建设单位应当持下列材料向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申请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第四十条“在城市、镇规划区内以出让方式提供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建设项目,在签订含有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提出的规划条件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后,建设单位应当持下列材料向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申请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二、申请条件:城市规划区内以划拨方式或出让方式提供国有土地使用权的。 三、窗口职责:受理、颁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四、工作程序: 五、申报材料: (一)划拨用地: 1、加盖单位公章的《行政许可、行政服务申请表》。 2、申请人身份证明材料(身份证或军官证)及建设单位委托函。(如申请办理选址意见书时为同一申请人,不再重复提供) 3、建设项目批准、核准、备案的文件。 4、建设项目用地预审意见。 5、需提供与项目批准、核准、备案内容相符,设计单位签字盖章,并经规划管理部门审核批准的叠加现势地形图的总平面图2份(设计单位需有相应设计资质并经规划管理部门备案)。 6、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材料:如项目涉及到环保、消防、国土、地震、气象、危险化学品和烟花爆竹等部门需提供涉及部门审查意见。(如申请办理选址意见书时已提供,不再重复提供) (二)出让用地: 1、加盖单位公章的《行政许可、行政服务申请表》。 2、申请人身份证明材料(身份证或军官证)及建设单位委托函。 3、建设项目审批、核准、备案文件。 4、《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 5、需提供与项目《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内容相符,设计单位签字盖章叠加现势地形图的总平面图2份(设计单位需有相应设计资质并经规划管理部门备案)。 6、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材料:如项目选址涉及到环保、消防、国土、地震、气象、危险化学品和烟花爆竹等部门需提供涉及部门审查意见。 六、法定时限: 法定时限:20日 承诺时限:3工作日(不含现场踏看时间、不含公示时间) 七、收费标准及依据:不收费 八、受理地点:市行政服务中心规划局窗口 联系电话:3338809 3386882 投诉电话:3331677 九、相关附件下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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