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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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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 发布时间: 2017年04月19日 | ||
一、设立依据:《城乡规划法》第四十一条 在乡、村庄规划区内进行乡镇企业、乡村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建设的,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向乡、镇人民政府提出申请,由乡、镇人民政府报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核发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 在乡、村庄规划区内使用原有宅基地进行农村村民住宅建设的规划管理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 在乡、村庄规划区内进行乡镇企业、乡村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建设以及农村村民住宅建设,不得占用农用地;确需占用农用地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有关规定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后,由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核发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 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在取得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后,方可办理用地审批手续。 河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办法第四十六条在乡、村庄规划区内使用集体所有土地进行乡镇企业、公共服务设施和公益事业建设的,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向乡、镇人民政府提出申请,由乡、镇人民政府提出初审意见后,报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核发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经审查符合规划要求的,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在法定期限内核发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 二、申请条件:在乡、村庄规划区内利用集体建设用地进行乡镇企业、乡村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建设,已报经乡、镇人民政府初审同意。 三、窗口职责:受理申请,对申报材料进行初步审查。 四、工作流程: 五、申报材料: 1、加盖单位公章的《行政许可、行政服务申请表》。 2、乡、镇政府出具的符合规划同意建设的初审意见。 3、需经发改委立项的项目需提供发改委立项文件(或备案文件)。 4、标绘有建设项目拟用地位置的1:500或1:1000的地形图(2份)。 5、使用土地的证明文件及附图 。 6、经审核的建设项目总平面图。 7、经审核的建设工程设计方案。 8、经审核的建设工程施工图2份(建施部分)。 六、法定时限: 法定时限:20 日 承诺时限:5 个工作日(不含现场踏看时间、不含公示时间) 七、收费标准及依据:不收费 八、受理地点:市行政服务中心规划局窗口 联系电话:3338809 3301652 投诉电话:3331677 九、相关附件下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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