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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工程设计方案审查(建设工程设计方案总平面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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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 发布时间: 2017年04月19日 | ||
一、设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四十条“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的镇人民政府应当依法将经审定的修建性详细规划、建设工程设计方案的总平面图予以公布”。 二、申请条件: 在城市、镇规划区内进行建筑物、构筑物建设的项目。 三、窗口职责:受理申请,核定建设工程总平面图。 四、工作流程: 五、申报材料: 1、加盖单位公章的《行政许可、行政服务申请表》。 2、申请人身份证明材料(身份证或军官证)及建设单位委托函。 3、建设项目批准、核准、备案的文件。 4、提供含建设用地规划条件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土地出让类)。 5、建设项目用地预审意见(土地划拨类)。 6、建设工程总平面图需叠加现势地形图并经设计单位签字盖章(2份),以及日照分析报告(设计单位需有相应设计资质并经规划管理部门备案)。 7、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材料:如项目选址涉及到环保、消防、国土、地震、气象、危险化学品和烟花爆竹等部门需提供涉及部门审查意见。 六、承诺时限: 承诺时限:5 个工作日(不含现场踏看时间、不含公示时间) 七、收费标准及依据:不收费 八、受理地点:市行政服务中心规划局窗口 联系电话:3338809 3386882 投诉电话:3331677 九、相关附件下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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