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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工程设计方案审查(建设工程设计方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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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 发布时间: 2017年04月19日 | ||
一、设立依据:《城乡规划法》第四十条在城市、镇规划区内进行建筑物、构筑物、道路、管线和其他工程建设。申请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应当提交使用土地的有关证明文件、建设工程设计方案等材料。 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的镇人民政府应当依法将经审定的修建性详细规划、建设工程设计方案的总平面图予以公布。 二、申请条件: 在城市、镇规划区内进行建筑物、构筑物。 三、窗口职责:受理申请,审定建设工程设计方案。 四、工作流程: 五、申报材料: 1、加盖单位公章的《行政许可、行政服务申请表》。 2、申请人身份证明材料(身份证或军官证)及建设单位委托函。 3、建筑工程设计方案总平面图。 4、建筑工程设计方案文本或效果图(须附鸟瞰图和透视图)。 六、承诺时限: 承诺时限:5 个工作日(不含相关会议研究时间) 七、收费标准及依据:不收费 八、受理地点:市行政服务中心规划局窗口 联系电话:3338809 3386883 投诉电话:3331677 九、相关附件下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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