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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划变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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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 发布时间: 2017年04月19日 | ||
一、设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四十三条“建设单位应当按照规划条件进行建设;确需变更的,必须向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变更内容不符合控制性详细规划的,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不得批准”。 河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办法第四十八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更改房地产开发项目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中约定的规划条件。确需调整用地性质、容积率及其他与容积率有关的规划条件的,必须符合:(一)因城市、镇总体规划修改造成地块建设条件变化的;(二)因重要基础设施、公益性公共服务设施建设或者文物保护、地质灾害等不可抗拒因素,原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约定的规划条件无法实施的;(三)因国家、省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变化导致原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约定的规划条件无法实施的”。 二、申请条件:城市规划区内建设项目,申请变更内容不违反控制性详细规划和规划条件强制性内容的。 三、窗口职责:受理、初核。 四、工作流程: 五、申报材料: 1、书面申请材料。 2、申请人身份证明材料(身份证或军官证)及建设单位委托函。 3、建设项目批准、核准、备案的文件。 4、涉及利害关系人的需提供利害关系人意见。 5、拟变更总平面图需叠加现势地形图并经设计单位签字盖章,以及日照分析报告(设计单位需有相应设计资质并经规划管理部门备案)。并提供原审批的建设工程总平面图。 6、项目地块内已建建筑的相关资料。 六、承诺时限: 承诺时限:3 个工作日(不含现场踏看时间、不含公示时间) 七、收费标准及依据:不收费 八、受理地点:市行政服务中心规划局窗口 联系电话:3338809 3386882 投诉电话:333167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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