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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煤矿矿山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申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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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 发布时间: 2017年05月09日 | ||
一、事项名称: 非煤矿矿山企业(露天采石场、采掘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申请(首次、延期、变更) 二、设立依据: 《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国务院令第397号)第二条:国家对矿山企业、建筑施工企业和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民用爆破器材生产企业(以下统称企业)实行安全生产许可制度。企业未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的,不得从事生产活动。 《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国务院令第397号)第三条:国务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中央管理的非煤矿矿山企业和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的颁发和管理。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前款规定以外的非煤矿矿山企业和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的颁发和管理,并接受国务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的指导和监督。 《非煤矿矿山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安监总局令第20号)第二条:非煤矿矿山企业必须依照本实施办法的规定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未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的,不得从事生产活动。 《非煤矿矿山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安监总局令第20号)第四条第二款: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除本条第一款规定以外的非煤矿矿山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的颁发和管理。省级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机关可以委托设区的市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实施非煤矿矿山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的颁发管理工作;但中央管理企业所属非煤矿矿山的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工作不得委托实施。 《河南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委托实施行政许可的公告》 《关于进一步规范非煤矿山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监管工作的通知》(豫安监管〔2012〕96号) 三、申请条件:我市范围内非煤矿矿山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行政许可 四、办理程序: 1、窗口受理 2、业务科室审查 3、法规科审查 4、业务主管局长审核 5、业务科室办理手续上报省局,将办好证件转送窗口 6、窗口发放 五、申报材料: 首次申请: (一)非煤矿矿山(露天采石场)安全生产许可证 1、安全生产许可证申请书(一式四份); 2、工商营业执照复印件; 3、采矿许可证复印件; 4、各种安全生产责任制复印件(必须有主要负责人、分管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职能部门、岗位安全生产责任制); 5、与本企业或生产系统有关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目录清单和操作规程目录清单; 6、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文件复印件; 7、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情况明细表(明细表内容应含有人员姓名、出生年月、职务、资格证编号、发证时间、有效期、发证机关等),并提供安全资格证书复印件; 8、与本企业或生产系统有关的各特种作业人员情况明细表(明细表内容应含有人员姓名、出生年月、从事工种、资格证编号、发证时间、有效期、发证机关等),并提供特种作业人员资格证书的复印件; 9、足额提取安全生产费用、缴纳并存储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的证明材料(缴纳了安全生产责任险视同缴纳并存储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依据安监总厅政法函〔2009〕62号); 10、为从业人员缴纳工伤保险费的证明材料;因特殊情况不能办理工伤保险的,可以出具办理安全生产责任保险的证明材料; 11、危险较大的安全设备设施明细表,及由具有相应资质的检测检验机构出具合格的检测检验报告; 12、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或应急救援预案的备案证明材料;设立事故应急救援组织的文件或者与矿山救护队、其他应急救援组织签订的救护协议; 13、矿山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经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验收合格的证明材料(含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批复和验收批复); 14、首次申请(含新建、改建、扩建)安全生产许可证,应提供具有相应资质中介机构出具的申请前6个月内的安全验收评价报告;安全验收评价报告应逐条检查《非煤矿矿山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国家安全监督管理总局令第20号)第6条安全生产条件的符合性,并具有明确的结论意见。 露天矿山安全验收评价报告需有符合矿山现状的申请前6个月内的图纸资料,主要包括:地形地质图、矿山总平面布置图、采场工程平面布置图和采场剖面图等 (二)非煤矿矿山(采掘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 1、安全生产许可证申请书(一式四份); 2、工商营业执照复印件; 3、建设行政部门颁发的矿山建设工程施工相关资质证书(采掘施工企业提供)复印件; 4、各种安全生产责任制复印件(必须有主要负责人、分管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职能部门、岗位安全生产责任制); 5、与本企业或生产系统有关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目录清单和操作规程目录清单; 6、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配备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文件; 7、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情况明细表(明细表内容应含有人员姓名、出生年月、职务、资格证编号、发证时间、有效期、发证机关等),并提供安全资格证书复印件; 8、本企业或生产系统有关的各特种作业人员情况明细表(明细表内容应含有人员姓名、出生年月、从事工种、资格证编号、发证时间、有效期、发证机关等),并提供特种作业人员资格证书的复印件; 9、为从业人员缴纳工伤保险费的证明材料;因特殊情况不能办理工伤保险的,可以出具办理安全生产责任保险的证明材料; 10、危险较大的安全设备设施明细表,及由具有相应资质的检测检验机构出具合格的检测检验报告; 11、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或应急救援预案的备案证明材料;设立事故应急救援组织的文件或者与矿山救护队、其他应急救援组织签订的救护协议。 延期申请: (一)非煤矿矿山(露天采石场)安全生产许可证 1、安全生产许可证申请书(一式四份); 2、工商营业执照复印件; 3、采矿许可证复印件(尾矿库不需提供该项内容); 4、各种安全生产责任制复印件(必须有主要负责人、分管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职能部门、岗位安全生产责任制); 5、与本企业或生产系统有关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目录清单和操作规程目录清单; 6、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文件复印件; 7、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情况明细表(明细表内容应含有人员姓名、出生年月、职务、资格证编号、发证时间、有效期、发证机关等),并提供安全资格证书复印件 8、与本企业或生产系统有关的各特种作业人员情况明细表(明细表内容应含有人员姓名、出生年月、从事工种、资格证编号、发证时间、有效期、发证机关等),并提供特种作业人员资格证书的复印件; 9、足额提取安全生产费用、缴纳并存储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的证明材料(缴纳了安全生产责任险视同缴纳并存储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依据安监总厅政法函〔2009〕62号); 10、为从业人员缴纳工伤保险费的证明材料;因特殊情况不能办理工伤保险的,可以出具办理安全生产责任保险的证明材料; 11、危险较大的安全设备设施明细表,及由具有相应资质的检测检验机构出具合格的检测检验报告; 12、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或应急救援预案的备案证明材料;设立事故应急救援组织的文件或者与矿山救护队、其他应急救援组织签订的救护协议; 13、矿山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经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验收合格的证明材料(安全设施设计批复和竣工验收批复); 14、安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满后需要延期的,除提供上述材料1—13项外,还需提供下列资料: (1)原安全生产许可证复印件; (2)延期申请前6个月内经具有相应资质中介机构出具的安全评价报告或考评合格达到安全标准化等级的认证材料(地下开采矿山和尾矿库需提供安全现状评价报告);安全评价报告或认证材料需逐条检查《非煤矿矿山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国家安全监督管理总局令第20号)第六条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并具有明确的结论意见。 露天矿山安全评价报告需有符合矿山现状的申请前6个月内的图纸资料,主要包括:地形地质图、矿山总平面布置图、采场工程平面布置图和采场剖面图等。 (3)在安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届满后,未办理延期手续继续生产的,需提供安全监管部门的行政处罚材料;未办理延期手续已经停止生产的,需提供安全监管部门出具的未生产的证明材料。 (二)非煤矿山(采掘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 1、安全生产许可证申请书(一式四份); 2、工商营业执照复印件; 3、建设行政部门颁发的矿山建设工程施工相关资质证书(采掘施工企业提供)复印件; 4、各种安全生产责任制复印件(必须有主要负责人、分管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职能部门、岗位安全生产责任制); 5、与本企业或生产系统有关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目录清单和操作规程目录清单; 6、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配备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文件; 7、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情况明细表(明细表内容应含有人员姓名、出生年月、职务、资格证编号、发证时间、有效期、发证机关等),并提供安全资格证书复印件; 8、本企业或生产系统有关的各特种作业人员情况明细表(明细表内容应含有人员姓名、出生年月、从事工种、资格证编号、发证时间、有效期、发证机关等),并提供特种作业人员资格证书的复印件; 9、为从业人员缴纳工伤保险费的证明材料;因特殊情况不能办理工伤保险的,可以出具办理安全生产责任保险的证明材料; 10、危险较大的安全设备设施明细表,及由具有相应资质的检测检验机构出具合格的检测检验报告; 11、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或应急救援预案的备案证明材料;设立事故应急救援组织的文件或者与矿山救护队、其他应急救援组织签订的救护协议; 12、安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满后需要延期的,除提供上述材料1—12项外,还需提供下列资料: (1)原安全生产许可证复印件; (2)在安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届满后,未办理延期手续继续生产的,需提供安全监管部门的行政处罚材料;未办理延期手续已经停止生产的,需提供安全监管部门出具的未生产的证明材料。 变更申请: (一)变更单位名称、变更单位地址、变更经济类型申请材料 1.安全生产许可证变更申请书(一式四份); 2.原安全生产许可证复印件; 3.变更后的工商营业执照或事业法人证书复印件; 4.变更说明材料; 5.变更后的采矿许可证(矿山建设工程施工资质证书)复印件; 6.在安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内的,应当自工商营业执照或事业法人资格证书变更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无论是否提供齐全上述1—5项内容,均应向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机关申请变更安全生产许可证。若未按规定申请变更手续的,需提供安全监管部门的行政处罚材料。 非煤矿矿山企业提出变更申请时,不能提供第5项内容的,行政服务中心窗口开具补正告知书。非煤矿矿山企业资料提供齐全后,开具受理通知书时,不需提供安全监管部门的行政处罚材料。 (二)变更主要负责人申请材料 1.安全生产许可证变更申请书(一式四份); 2.原安全生产许可证复印件; 3.变更后的工商营业执照或事业法人资格证书复印件; 4.变更主要负责人的任命文件; 5.变更后主要负责人安全资格证书复印件 6.变更后的采矿许可证(矿山建设工程施工资质证书)复印件; 7.在安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内的,应当自工商营业执照或事业法人资格证书变更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无论是否提供齐全上述1—6项内容,均应向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机关申请变更安全生产许可证。若未按规定申请变更手续的,需提供安全监管部门的行政处罚材料。 8. 变更说明材料 非煤矿矿山企业提出变更申请时,不能提供第5、第6项内容的,行政服务中心窗口开具补正告知书。非煤矿矿山企业资料提供齐全后,开具受理通知书时,不需提供安全监管部门的行政处罚材料。 (三)变更许可范围申请材料 1.安全生产许可证变更申请书(一式四份); 2.原安全生产许可证复印件; 3.变更后的工商营业执照或事业法人资格证书复印件; 4.扩大许可范围增大或新增许可项目(含新建、改建、扩建),按新办类别,提供全部申请材料; 5. 变更后的采矿许可证(矿山建设工程施工资质证书)复印件; 6.变更说明材料 7.在安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内的,应当自工商营业执照或事业法人资格证书变更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无论是否提供齐全上述1—5项内容,均应向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机关申请变更安全生产许可证。若未按规定申请变更手续的,需提供安全监管部门的行政处罚材料。 非煤矿矿山企业提出变更申请时,不能提供第4项内容的,行政服务中心窗口开具补正告知书。非煤矿矿山企业资料提供齐全后,开具受理通知书时,不需提供安全监管部门的行政处罚材料。 六、法定时限: 首次和延期45个工作日,变更10个工作日。 七、承诺时限: 首次和延期20个工作日,变更5个工作日。 八、收费标准: 不收费 九、服务电话: 0392-3388021 十、受理地点:市行政服务中心安监局窗口 十一、表格下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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