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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时使用人防工程审批

来源:   发布时间: 2017年05月09日

  1. 设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

  《中共中央 国务院 中央军委关于加强人民防空工作的决定》《河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办法》

  河南省人民政府令 第159号《河南省人民防空工程管理办法》

  2.申请条件:城市(含县城、重点乡镇)及城市规划区(含高新技术开发区、经济技术开区、保税区、重要目标防护区、城市新区、工业城、商贸城、大学城等)内的新建民用建筑(指除工业生产厂房及其配套设施以外的所有非生产性建筑)。

  3. 办理程序:申报、审查、接收、办理、出文

  4. 办理时限:5个工作日

  5. 申报材料:申请报告、使用人合法证件、《人防工程租赁使用合同》、《人民防空工程使用安全责任书》。

  6. 收费标准:不收费

  7.办理地点:市行政服务中心人防办窗口

  8、联系电话: 0392—33376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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