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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路施工许可(公路方面许可项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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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 发布时间: 2017年04月20日 | ||
(一)在公路建筑控制区内或者公路用地范围内架设、埋设管道、电缆等设施审批许可 1、设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四十五条、五十六条第一款和《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二十七条第三项、第七项 1.1《公路法》第四十五条:跨越、穿越公路修建桥梁、渡槽或者架设、埋设管线等设施的,以及在公路用地范围内架设、埋设管线、电缆等设施的,应当事先经有关交通主管部门同意,影响交通安全的,还须征得有关公安机关的同意;所修建、架设或者埋设的设施应当符合公路工程技术标准的要求。对公路造成损坏的,应当按照损坏程度给予补偿。 1.2《公路法》第五十六条第一款:除公路防护、养护需要的以外,禁止在公路两侧的建筑控制区内修建建筑物和地面构筑物;需要在建筑控制区内埋设管线、电缆等设施的,应当事先经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批准。 1.3《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二十七条第三项、第七项:进行下列涉路施工活动,建设单位应当向公路管理机构提出申请: (三)在公路用地范围内架设、埋设管道、电缆等设施; (七)在公路建筑控制区内埋设管道、电缆等设施。 2、申请条件 适用于单位或个人(行政相对人),在我市公路范围内申请在公路建筑控制区内或者公路用地范围内架设、埋设管道、电缆等设施许可事项的行政许可。 3、窗口职责 负责本审批事项的政策咨询;负责行政相对人的资格及其报送资料的受理、审查;负责将合格的材料委托有关科室审批(不合格的说明原因,作退件处理);负责将审批文件在窗口及时发放;做好资料归档工作。 4、工作程序 5、申报材料 5.1主要理由及内容。建设和施工单位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法人资格证书及相关资质证书;代理人的授权委托书及能证明其身份的有效证件;项目工程批准、立项文件;项目立项时征求有行政许可审批管辖权的公路管理机构的书面意见;符合有关技术标准、规范要求的设计和施工方案及图纸等。 5.2地点。应说明申请项目所在的公路名称、桩号、方位;与公路、公路用地、建筑控制区及一定范围和公路建设限界的水平及垂直间距,区域外一公里范围内公路两侧公路标志、非公路标志以及平面或立交道口等设施的设置情况,以及标明上述情况的示意图。 5.3安全保障措施。保障公路、公路附属设施质量和安全的技术评价报告;施工保通及安全保障措施;完工后对申请事项的日常维护措施。 5.4施工期限。 5.5修复、改建公路的措施或者补偿数额,挖掘、占用、利用、损坏公路的赔补偿数额。 6、承诺时限 5个工作日 7、收费依据和标准 不收费。 8、联系电话 0392-3337662(窗口) 0392-6998169(单位 公路局) 投诉电话:0392-3350315 (二)在公路上增设或者改造平面交叉道口事项的行政许可 1、设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五十五条和《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二十七条第六项 1.1《公路法》第五十五条:在公路上增设平面交叉道口,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过批准,并按照国家规定的技术标准建设。 1.2《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二十七条第六项:进行下列涉路施工活动,建设单位应当向公路管理机构提出申请:(六)在公路上增设或者改造平面交叉道口。 2、申请条件 适用于单位或个人(行政相对人),在我市公路范围内申请在公路上增设或者改造平面交叉道口事项的行政许可。 3、窗口职责 负责本审批事项的政策咨询;负责行政相对人的资格及其报送资料的受理、审查;负责将合格的材料委托有关科室审批(不合格的说明原因,作退件处理);负责将审批文件在窗口及时发放;做好资料归档工作。 4、工作程序 5、申报材料 5.1主要理由及内容。建设和施工单位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法人资格证书及相关资质证书;代理人的授权委托书及能证明其身份的有效证件;项目工程批准、立项文件;项目立项时征求有行政许可审批管辖权的公路管理机构的书面意见;符合有关技术标准、规范要求的设计和施工方案及图纸等。 5.2地点。应说明申请项目所在的公路名称、桩号、方位;与公路、公路用地、建筑控制区及一定范围和公路建设限界的水平及垂直间距,区域外一公里范围内公路两侧公路标志、非公路标志以及平面或立交道口等设施的设置情况,以及标明上述情况的示意图。 5.3安全保障措施。保障公路、公路附属设施质量和安全的技术评价报告;施工保通及安全保障措施;完工后对申请事项的日常维护措施。 5.4施工期限。 5.5修复、改建公路的措施或者补偿数额,挖掘、占用、利用、损坏公路的赔补偿数额。 6、承诺时限 5个工作日 7、收费依据和标准 不收费 8、联系电话 0392-3337662(窗口) 0392-6998169(单位 公路局) 投诉电话:0392—3331677 (三)在公路用地范围内设置非公路标志或者利用跨越公路设施悬挂非公路标志事项的行政许可 1、设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五十四条和《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二十七条第五项 1.1《公路法》五十四条:任何单位和个人未经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批准,不得在公路用地范围内设置公路标志以外的其他标志。 1.2《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二十七条第五项:进行下列涉路施工活动,建设单位应当向公路管理机构提出申请:(五)利用跨越公路的设施悬挂非公路标志。 2、申请条件 适用于单位或个人(行政相对人),在我市公路范围内申请在公路用地范围内设置非公路标志或者利用跨越公路设施悬挂非公路标志事项的行政许可。 3、窗口职责 负责本审批事项的政策咨询;负责行政相对人的资格及其报送资料的受理、审查;负责将合格的材料委托有关科室审批(不合格的说明原因,作退件处理);负责将审批文件在窗口及时发放;做好资料归档工作。 4、工作程序 5、申报材料 5.1主要理由及内容。申请人和施工单位的身份证明或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法人资格证书、相关资质证书;代理人的授权委托书及能证明其身份的有效证件;有关单位的审批文件或者相关协议,设置用途。 5.2标志的内容。 5.3标志的颜色、外廓尺寸及结构。设计方案施工方案、期限与进度;外观效果图;按照相关规定应取得的专家技术安全评价报告。 5.4标志设置地点。应说明标志设置所在的公路名称、桩号、方位;与公路、公路用地、建筑控制区及一定范围和公路建设限界的水平及垂直间距,区域外一公里范围内公路两侧公路标志、非公路标志以及平面或立交道口等设施的设置情况,以及标明上述情况的示意图。 5.5标志设置时间及保持期限。施工安全保障措施;挖掘、占用、利用、损坏公路的赔补偿数额;完工后对申请事项的日常维护措施。 6、承诺时限 5个工作日 7、收费依据和标准 不收费 8、联系电话 0392-3337662(窗口) 0392-6998169(单位 公路局) 投诉电话:0392—333167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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