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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能损害公路路面的机具确需在公路上行驶及公路超限运输许可(公路方面许可项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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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 发布时间: 2017年04月20日 | ||
(一)干线公路超限运输事项行政许可 1、设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五十条和《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三十五条 1.1《公路法》第五十条:超过公路、公路桥梁、公路隧道或者汽车渡船的限载、限高、限宽、限长标准的车辆,不得在有限定标准的公路、公路桥梁上或者公路隧道内行驶,不得使用汽车渡船。超过公路或者公路桥梁限载标准确需行驶的,必须经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批准,并按要求采取有效的防护措施;影响交通安全的,还应当经同级公安机关批准;运载不可解体的超限物品的,应当按照指定的时间、路线、时速行驶,并悬挂明显标志。 运输单位不能按照前款规定采取防护措施的,由交通主管部门帮助其采取防护措施,所需费用由运输单位承担。 1.2《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三十五条:车辆载运不可解体物品,车货总体的外廓尺寸或者总质量超过公路、公路桥梁、公路隧道的限载、限高、限宽、限长标准,确需在公路、公路桥梁、公路隧道行驶的,从事运输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向公路管理机构申请公路超限运输许可。 2、申请条件 适用于单位或个人(行政相对人),在我市公路范围内跨县区申请超限运输车辆上路行驶许可事项的行政许可。 3、窗口职责 负责本审批事项的政策咨询;负责行政相对人的资格及其报送资料的受理、审查;负责将合格的材料委托有关科室审批(不合格的说明原因,作退件处理);负责将审批文件在窗口及时发放;做好资料归档工作。 4、工作程序 5、申报材料 5.1货物名称、重量、外廓尺寸及必要的总体轮廓图,及包括货物生产厂家出具的货物重量、外廓尺寸及相关技术参数。 5.2运输车辆的厂牌型号、自载质量、轴载质量、轴距、轮数、轮胎单位压力、载货时总的外廓尺寸等有关资料及载货时车货总体外观照片。 5.3货物运输的起讫点、拟经过的路线和运输时间,及行驶路线的保通、安全保障措施。 5.4车辆行驶证。 6、承诺时限 5个工作日 7、收费依据和标准 不收费 8、联系电话 0392-3337662(窗口) 0392-6998169(单位 公路局) 投诉电话:0392—3331677 (二)铁轮车、履带车和其他可能损害公路路面的机具在公路上行驶事项的行政许可 1、设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四十八条 《公路法》第四十八条:除农业机械因当地田间作业需要在公路上短距离行驶外,铁轮车、履带车和其他可能损害公路路面的机具,不得在公路上行驶。确需行驶的,必须经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同意,采取有效的防护措施,并按照公安机关指定的时间、路线行驶。对公路造成损坏的,应当按照损坏程度给予补偿。 2、申请条件 适用于单位或个人(行政相对人),在我市公路范围内跨县区申请铁轮车、履带车和其他可能损害公路路面的机具在公路上行驶事项的行政许可; 3、窗口职责 负责本审批事项的政策咨询;负责行政相对人的资格及其报送资料的受理、审查;负责将合格的材料委托有关科室审批(不合格的说明原因,作退件处理);负责将审批文件在窗口及时发放;做好资料归档工作。 4、工作程序 5、申报材料 提交申请书和车辆或者机具的行驶证件。 申请书包括以下主要内容: 5.1 主要理由; 5.2 行驶路线及时间; 5.3 行驶采取的防护措施; 5.4 补偿数额。 6、承诺时限 5个工作日 7、收费依据和标准 不收费 8、联系电话 0392-3337662(窗口) 0392-6998169(单位 公路局) 投诉电话:0392—3331677 9、受理地点:市行政服务中心交通局窗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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