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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砍伐护路林审批(公路方面行政服务项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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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 发布时间: 2017年04月20日 | ||
1、设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四十二条第二款和《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二十六条 1.1《公路法》第四十二条第二款:公路用地上的树木,不得任意砍伐;需要更新砍伐的,应当经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同意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的规定办理审批手续,并完成更新补种任务。 1.2《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二十六条:禁止破坏公路、公路用地范围内的绿化物。需要更新采伐护路林的,应当向公路管理机构提出申请,经批准方可更新采伐,并及时补种;不能及时补种的,应当交纳补种所需费用,由公路管理机构代为补种。 2、申请条件 适用于单位或个人(行政相对人),在我市公路范围内更新、砍伐护路林事项的行政许可; 3、窗口职责 负责本审批事项的政策咨询;负责行政相对人的资格及其报送资料的受理、审查;负责将合格的材料委托有关科室审批(不合格的说明原因,作退件处理);负责将审批文件在窗口及时发放;做好资料归档工作。 4、工作程序 5、申报材料 5.1主要理由及内容。申请人的身份证明或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法人资格证书、相关资质证书;代理人的授权委托书及能证明其身份的有效证件;林业部门的审批文件;更新砍伐的理由与用途。 5.2地点。应说明申请项目所在的公路名称、桩号、方位;与公路、公路用地间距;现场平面示意图。 5.3树木的种类和数量。 5.4安全保障措施。 5.5时间。砍伐、补种时间。 5.6补种措施,或补偿数额。 6、承诺时限 5个工作日 7、收费依据和标准 不收费 8、联系电话 0392-3337662(窗口) 0392-6998169(单位 公路局) 2188935(单位 路政处) 投诉电话:0392—3331677 9、受理地点:市行政服务中心交通局窗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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