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道路运输经营及从业人员许可(道路运输管理方面许可项目)

来源:   发布时间: 2017年04月20日

  (一)市域跨县(区)道路旅客运输经营许可(含班线、公交、包车、旅游)

  1、设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八条

  申请从事客运经营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1.1有与其经营业务相适应并经检测合格的车辆;

  1.2有符合本条例第九条规定条件的驾驶人员;

  1.3有健全的安全生产管理制度。

  申请从事班线客运经营的,还应当有明确的线路和站点方案。

  2、申请条件

  适用于单位或个人(行政相对人),在我市范围内申请道路旅客(含班线、公交、包车、旅游) 运输许可事项的行政许可。

  3、窗口职责

  负责本审批事项的政策咨询;负责行政相对人的资格及其报送资料的受理、审查;负责将合格的材料委托有关科室审批(不合格的说明原因,作退件处理);负责将审批文件在窗口及时发放;做好资料归档工作。

  4、工作程序

  5、申报材料

  5.1申请开业的材料:

  5.1.1《道路旅客运输经营申请表》;

  5.1.2企业章程文件;

  5.1.3投资人、负责人身份证明及其复印件,经办人的身份证明及其复印件和委托书;

  5.1.4 安全生产管理制度文本;

  5.1.5拟投入车辆承诺书(包括客车数量、类型及等级、技术等级、座位数以及客车外廓长、宽、高等);若拟投入客车属于已购置或者现有的,应提供机动车行驶证、机动车综合性能检测报告单、车辆技术等级评定表、客车等级评定证明及其复印件;

  5.1.6已聘用或者拟聘用驾驶人员的驾驶证和从业资格证及其复印件,公安部门出具的3年内无重大以上交通责任事故的证明。

  5.2同时申请道路客运班线经营的,还应当提供下列材料:

  5.2.1.《道路旅客运输班线经营申请表》;

  5.2.2.可行性报告,包括申请客运班线客流状况调查、运营方案、效益分析以及可能对其他相关经营者产生的影响等;

  5.2.3.进站方案,已与起讫点客运站和停靠站签订进站意向书的,应当提供进站意向书;

  5.2.4.运输服务质量承诺书。

  6、承诺时限

  5个工作日

  7、收费依据和标准

  不收费。

  8、联系电话

  0392-3337662(窗口)

  0392-3312298(单位)

  投诉电话:0392—3331677

  (二)营业性道路运输驾驶员从业资格认定、出租汽车驾驶员资格证核发

  1、设定依据

  1.1从事道路旅客运输驾驶人员资格证许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九条第四项。

  从事客运经营的驾驶人员,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四)经设区的市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对有关客运法律法规、机动车维修和旅客急救基本知识考试合格。

  1.2从事道路货物运输经营驾驶人员资格证许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三项。

  从事货运经营的驾驶人员,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三)经设区的市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对有关货运法律法规、机动车维修和货物装载保管基本知识考试合格。

  1.3出租汽车驾驶员资格证许可依据:《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发[2004]第 412号)第112项:出租汽车经营资格证、车辆运营证和驾驶员客运资格证核发。

  2、申请条件

  适用于个人(行政相对人),凡本市居民(含两县)申请从事道路客、货运运输的从业人员从业资格证认定事项的行政许可。

  3、窗口职责

  负责本审批事项的政策咨询;负责行政相对人的资格及其报送资料的受理、审查;负责将合格的材料委托有关科室审批(不合格的说明原因,作退件处理);负责将审批文件在窗口及时发放;做好资料归档工作。

  4、工作程序

  5、申报材料

  1、申请道路客、货物运输驾驶人员从业资格证所需提供材料:

  近期1寸彩照7张,2寸彩照1张

  年龄未超过60周岁的身份证明及身份证复印件;

  机动车驾驶证及复印件;

  县级以上医疗机构提供的健康证明

  申请参加道路旅客运输驾驶员从业资格考试的,应取得相应的机动车驾驶证1年以上,还应当提供。3年内无重大以上交通责任事故证明。

  2、申请出租车驾驶人员从业资格证所需提供材料:

  近期1寸彩照7张,2寸彩照1张

  年龄不超过60周岁;

  取得相应的机动车驾驶证3年以上;

  身份证明及复印件;

  机动车驾驶证及复印件;

  县级以上医疗机构提供的健康证明;

  3年内无重大以上交通责任事故证明

  6、承诺时限

  考试成绩合格公布后,即办。

  7、收费依据和标准

  收取考试费标准:理论考试51元/人次,实际操作考试82元/人次。

  收费依据:1、根据《财政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员会关于同意收取经营性道路客货运输驾驶员从业资格考试考务费等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综〔2010年〕39号)。2、交通运输部办公厅《转发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员会关于同意收取经营性道路客货运输驾驶员从业资格考试考务费等有关问题的通知》(厅综字〔2010年〕123号)。3、《河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河南省财政厅关于经营性道路客货运输驾驶员从业资格考试收费标准及有关问题的通知》(豫发改收费〔2013年〕319号)文件精神收取考试费。

  具体收费依据:《河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河南省财政厅关于经营性道路客货运输驾驶员从业资格考试收费标准及有关问题的通知》(豫发改收费〔2013年〕319号)文件精神收取考试费。

  一、全省经营性道路客货运输驾驶员从业资格考试考务费收费标准为:理论考试51元/人次,实际操作考试(应用能力考试)82元/人次。上述考试费用收入中含上缴交通运输部职业资格中心18元(理论考试8元,实际操作考试10元),主要用于组织命题、建立题库、档案管理和考点建设等费用支出。其余考试费用由省辖市、省直管县(市)用于考场维护、考试设备的更新维修、聘用监考人员经费等项开支,专款专用,不得挪作他用。

  二、对第一次参加从业资格考试成绩不合格的,免费给予补考一次;补考仍不合格的,以后重新报名参加考试,按上述同类标准的50%收取考试费。

  8、受理地点及联系电话

    市行政服务中心交通局窗口

  0392-3337662(窗口)

  投诉电话:0392—3331677

    9、表格下载

道路旅客运输经营申请表.xls

道路旅客运输班线经营申请表.xl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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