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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立社会保险关系

来源:   发布时间: 2017年05月09日

  一、事项名称及编码:建立养老、医疗、失业保险关系,编码:01

  二、设立依据:依据《社会保险法》第七十四条“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及时为用人单位建立档案,完整准确记录参加社会保险的人员、缴费等社会保险数据”;《河南省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经办业务规程》第四章“建账与记账”设立本事项

  三、申请条件:本标准适用于在市本级企业养老保险经办机构参保登记的各类用人单位及其参保职工、城镇个体工商户和灵活就业人员的养老保险关系建立的管理。

  四、受理地点:市行政服务中心一楼

  五、窗口职责:负责本审批事项的政策咨询;负责行政相对人的资格及其报送资料的受理、审核、办理。

  六、工作程序(工作流程图):

  七、需提供的申报材料

  单位职工参保须提供材料:

  1、职工身份证复印件(加盖单位公章);

  2、用人单位与参保职工签订的劳动合同原件及复印件;

  3、有视同缴费年限的参保职工,同时提供原始档案;

  4统筹区域外转入的,还需提供转出地企业养老保险经办机构开具的《企业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信息表》(窗口领取),本人人事档案及参保手续。

  个体工商户、灵活就业人员参保须提供材料:

  1、本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2、本人近期一寸免冠照片2张;

  3、有视同缴费年限的参保职工,同时提供原始档案;与用人单位解除(终止)劳动关系的,还应提供相关证明;

  八、法定时限及依据:

  原承诺时限:即办

  现承诺时限:即办

  九、收费标准及依据:不收费

  十、联系电话: 3325921

  监督电话:33284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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