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恢复社会保险关系

来源:   发布时间: 2017年05月09日

  一、事项名称及编码:恢复养老、医疗、失业保险关系,编码:02

  二、设立依据:依据《社会保险法》第七十四条“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及时为用人单位建立档案,完整准确记录参加社会保险的人员、缴费等社会保险数据”;《河南省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经办业务规程》第四章第四节“中断和恢复缴费账户处理” 设立本事项。

  三、申请条件:本标准适用于在市本级企业养老保险经办机构参保登记的各类用人单位及其参保职工、城镇个体工商户和灵活就业人员的养老保险关系恢复管理。

  四、受理地点:市行政服务中心一楼

  五、窗口职责:负责本审批事项的政策咨询;负责行政相对人的资格及其报送资料的受理、审核、办理。

  六、工作程序(工作流程图):

  七、需提供的申报材料

  1、企业参保职工填写《建立(恢复)职工养老保险关系申报表》一式三份,并加盖单位公章,同时提供本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用人单位与参保职工个人签订的劳动合同复印件和其它资料证明。

  2、个体工商户及灵活就业人员提供本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填写《建立(恢复)职工养老保险关系申报表》

  八、法定时限及依据:

  原承诺时限:即办

  现承诺时限:即办

  九、收费标准及依据:不收费

  十、联系电话: 3325921

  监督电话: 3328401

  十一、相关下载

  鹤壁市建立(恢复)社会保险关系人员申报表.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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