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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保险关系转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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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 发布时间: 2017年05月09日 | ||
一、事项名称及编码:养老、医疗保险关系转移,编码:02 二、设立依据:依据《社会保险法》第七十四条“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及时为用人单位建立档案,完整准确记录参加社会保险的人员、缴费等社会保险数据”;《河南省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暂行办法》,《河南省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经办业务规程》第四章第二节“转出”、第三节“转入”设立本事项。 三、申请条件:本标准适用于在市本级企业养老保险经办机构参保登记的各类用人单位及其参保职工、城镇个体工商户和灵活就业人员的养老保险关系转移管理。 四、受理地点:市行政服务中心一楼 五、窗口职责:负责本审批事项的政策咨询;负责行政相对人的资格及其报送资料的受理、审核、办理。 六、工作程序(工作流程图): 七、需提供的申报材料 (一)统筹区域内(同城)养老保险关系转移 1、提供职工个人身份证复印件; 2、调出单位为调出职工补齐各项欠费; 3、职工调出单位填写《职工流动养老保险转移申报表》(窗口领取)一式三份,并加盖调出单位、调入单位印章。 (二)、统筹区域外(异地)养老保险关系转移 1、办理异地参保手续的,参保职工持本人身份证原件和复印件,填写申请表,如未与原单位解除劳动关系的,需由参保单位填写《社会保险统筹区域外变动申报表》,并为调出职工补齐各项欠费,由参保管理科为其出具《参保缴费凭证》,办理转出手续参保职工如已与原单位解除劳动关系的,凭个人申请及本人身份证,由参保管理科为其出具《参保缴费凭证》。《参保缴费凭证》由本人交转入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 2、办理异地转入手续的参保职工有接受单位的,接受单位凭参保职工本人提供的转出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出具的参保缴费凭证,为转入职工填写《建立(恢复)职工养老保险关系申报表》; 3、办理异地转入手续参保职工没有接受单位的,需提供身份证、户口本原件及复印件(户口本首页本人页、身份证正反两面),凭转出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出具的参保缴费凭证,填写《灵活就业人员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登记表》(窗口领取)、《建立(恢复)职工养老保险关系申报表》,办理城镇灵活就业人员参保手续;参保管理科凭转出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出具的参保缴费凭证,向转出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发联系函;当参保管理科收到转出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的《转移接续信息表》和转移基金后,再为参保职工完善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入手续。 4、办理异地养老保险关系转出手续的参保职工,男年满50周岁、女年满40周岁,不能申请将养老保险关系转往非本人户籍所在地。参保职工在非本人户籍所在地又参加工作的,当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可为其建立基本养老保险关系临时个人帐户,当参保职工办理退休手续时,基本养老保险关系临时个人帐户可转往本人户籍所在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 参保职工可以申请将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往本人户籍所在地或参保缴费满十年所在地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 在异地有工作单位的,办理异地养老保险关系转出手续时,需提供由当地县、市级以上人社行政部门盖章的商调函。 八、法定时限及依据 《河南省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暂行办法》“在受理转移申请15个工作日内,审核转移接续申请。接到同意接收函的15个工作日内,办理好转移接续的各项手续。” “在收到参保人员原基本养老保险关系所在地社保经办机构转移的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及按规定应转移的资金后,在15个工作日内办结有关手续” 原承诺时限:15个工作日 现承诺时限:15个工作日 九、收费标准及依据 免费 十、联系电话 : 3325921 监督电话: 3328401 十一、相关下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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