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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职参保人员因病或非因公死亡待遇结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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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 发布时间: 2017年05月09日 | ||
一、事项名称及编码:在职参保人员因病或非因公死亡待遇结算,编码:01 二、设立依据:依据《社会保险法》第十七条“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人,因病或者非因工死亡的,其遗属可以领取丧葬补助金和抚恤金”,《关于调整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参保人员因病或非因工死亡丧葬抚恤待遇等问题的通知》设立本事项。 三、申请条件:本标准适用于在市本级企业养老保险经办机构参保登记的各类用人单位在职参保职工、城镇个体工商户和灵活就业人员因病或非因公死亡待遇结算。 四、受理地点:市行政服务中心一楼 五、窗口职责:负责本审批事项的政策咨询;负责行政相对人的资格及其报送资料的受理、审核、办理。 六、工作程序(工作流程图): 七、需提供的申报材料 1、结算申请及申请人身份证(复印件)、火化证、火化发票,土葬的须提供县级以上民政部门非火化区证明 2、单位参保职工的由参保单位转帐帐号(加盖公章),灵活就业人员由申请人提供死亡职工原缴费帐号(原件、复印件 3、在参保单位形成的欠费,应当由参保单位一次性全部补齐 4、参保单位已形成欠费,但原参保单位已经破产或倒闭,确实没有清欠能力的,经其亲申请同意后结算 5、灵活就业人员有欠费的,可以不补缴欠费,也可以一次性补齐全部欠费 6、参保人员中断缴费的,不再补收 7、参保职工有两个以上的养老保险个人帐户时,包括区域外有养老保险个人帐户,应当先转移养老保险关系、合并养老保险个人帐户后再结算待遇。 八、法定时限及依据: 原承诺时限:30个工作日 现承诺时限:30个工作日 九、收费标准及依据:不收费 十、联系电话: 3325925 监督电话: 332840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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