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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申报失业人员档案

来源:   发布时间: 2017年04月18日

  一、政策依据

  《失业保险金申领发放办法》

  第五条 失业人员失业前所在单位,应将失业人员的名单自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合同之日起7日内报受理其失业保险业务的经办机构备案,并按要求提供终止或解除劳动合同证明、参加失业保险及缴费情况证明等有关材料。

  《河南省失业保险条例》

  第二十九条 用人单位应当及时为失业人员出具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关系的证明,告知其按照规定享受失业保险待遇的权利,并于终止或者解除职工的劳动关系之日起七日内,将失业人员的名单、档案和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关系的证明、参加失业保险及缴费情况的证明等有关手续报送当地失业保险经办机构。

  二、申请条件 

  用人单位应当及时为失业人员出具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关系的证明,告知其按照规定享受失业保险待遇的权利,并于终止或者解除职工的劳动关系之日起七日内,将失业人员的名单档案和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关系的证明、参加失业保险及缴费情况的证明等有关手续报送当地失业保险经办机构。

  用人单位依法破产、撤销、解散的,由其清算组织或者主管部门向当地失业保险经办机构及时提交有关材料,并帮助失业人员办理失业登记。

  三、办理程序

  单位申报失业职工人事档案→审核材料→审核通过→出具档案接收回执→业务办理完成

  四、办理时限

  即办

  五、申报材料

  被解除劳动关系职工人事档案

  六、收费标准

  不收费

  七、联系电话

  0392-3337626

  八、受理地点:市行政服务中心失业处窗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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