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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品房预售许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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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 发布时间: 2017年05月25日 | ||
一、职责权限。负责办理商品房预售许可手续,核发《商品房预售许可证》。 二、法规依据。1.《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四十五条规定:“商品房预售,应当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房产管理部门办理预售登记,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2.《城市商品房预售管理办法》第六条:“商品房预售实行许可制度。开发企业进行商品房预售,应当向房地产管理部门申请预售许可,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 三、审批标准。依据《城市商品房预售管理办法》第八条:“经审查,开发企业的申请符合法定条件的,房地产管理部门应当在受理之日起10日内,依法作出准予预售的行政许可书面决定,发送开发企业,并自作出决定之日起10日内向开发企业颁发、送达《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我中心窗口依房地产开发企业的申请进行受理后,经审查以及实地核查,开发企业的申请符合法定条件的,自受理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依法作出准予预售的行政许可书面决定,发送开发企业,并向开发企业颁发、送达《商品房预售许可证》。 四、流程及审批要件。办理流程为:申请、受理、审核、许可、发证。 开发企业办理预售许可时需提供以下材料: 1.商品房预售许可申请书(原件1份) 2.单位营业执照(核对原件后留存复印件1份) 3.委托书(原件1份) 4.经办人身份证、法人身份证(核对原件后留存复印件1份) 5.资质证书(正本)(核对原件后留存复印件1份) 6.土地使用权证或不动产登记证、土地出让合同(核对原件后留存复印件1份) 7.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及红线图(核对原件后留存复印件1份) 8.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核对原件后留存复印件1份) 9.工程施工合同(核对原件后留存复印件1份) 10.施工进度说明及照片(核对原件后留存复印件1份) 11.三方建设投资比例证明(原件1份) 12.商品房预售方案、价格表、分层平面图(原件1份) 13.测绘报告(原件1份) 14.盖章的空白定位图(A3纸打印)(原件1份) 五、各环节责任和完成时限。对于资料齐全的当场受理,资料不齐的一次性告知。办理时限为5个工作日。 六、咨询电话:333137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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