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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镇职工医疗保险待遇受理、审核和结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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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 发布时间: 2017年04月27日 | ||
一、设立依据: 1、《鹤壁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暂行规定》(鹤政[1999]84号) 2、《鹤壁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部分已确诊长期慢性病门诊治疗管理试行办法》(鹤政[2000]41号) 3、《鹤壁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长期慢性病门诊医疗费结算办法》(鹤人社[2011]63号) 二、申请条件: 适用于市本级城镇职工医疗保险参保企业(单位)及参保人员。 三、窗口职责: 依据有关文件要求,受理单位或个人申报材料,进行待遇审核和结算,并将结算结果转至财务支付科室。 四、工作程序 五、需提供的申报材料: (一)住院 1、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住院费申报单(申报时领取并填写)。 2、《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手册》。 3、医疗费有效收据。 4、出院证。 5、费用总清单。 6、病历复印件(市外住院提供)。 7、转诊信或急诊相关材料(市外住院提供)。 8、本人身份证复印件。 9、本人市内开户银行存折(卡)复印件。 (二)长期慢性病 1、长期慢性病门诊医疗费用申报单 2、《慢性病就医证》复印件 3、慢性病医疗费有效收据 4、与慢性病医疗费收据相应的医保专用处方、报告单 六、法定时限及依据: 文件无明确时限要求(根据工作人员及业务量确定周期) 原承诺时限:无 现承诺时限:住院:20个工作日 慢性病:30个工作日 七、收费标准及依据 免费 八、受理地点 市行政服务中心医保处窗口 联系电话:3335205 投诉电话:332840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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