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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伤保险待遇受理、审核和结算

来源:   发布时间: 2017年04月27日

  一、设立依据:

  《社会保险法》

  《工伤保险条例》

  《工伤保险经办规程》(人社部发〔2012〕11号)

  《鹤壁市工伤保险经办规程》(鹤人社〔2012〕169号)

  二、申请条件:

  适用于市本级工伤保险参保企业(单位)及参保人员。

  三、窗口职责:

  依据有关文件要求,受理单位或个人申报材料,进行待遇审核和结算,并将结算结果转至财务支付科室。

  四、工作程序

  五、需提供的申报材料:

  (一)工伤医疗(康复)待遇审核

  1、工伤职工医疗费报销单;

  2、认定工伤决定书原件及复印件;

  3、工伤职工身份证复印件;

  4、医疗诊断证明、医疗费票据、处方、费用清单、相关检查报告、出院证、住院病历;

  5、涉及第三人责任的,需提供法定职能部门出具的事故责任认定书、民事赔偿调解(判决)书、遭受暴力伤害证明和赔偿证明;

  6、旧伤复发或因果鉴定还需提供鉴定结论。

  (二)辅助器具费用审核

  1、工伤职工医疗费报销单;

  2、辅助器具配置确认表原件及复印件;

  3、《工伤人员配置(更换)辅助器具申请表》;

  4、工伤人员身份证复印件;

  5、辅助器具配置机构出具的配置档案;

  6、辅助器具配置票据、交通、食宿票据。

  (三)伤残待遇审核

  1、《工伤职工待遇审批表》;

  2、认定工伤决定书原件和复印件;

  3、劳动能力鉴定结论原件及复印件;

  4、工伤人员身份证原件和复印件;

  5、工伤职工近期一寸免冠照片;

  6、终止工伤保险关系的,还需提供解除劳动关系的证明、用人单位出具的已结清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证明。

  (四)工亡待遇审核

  1、《工伤职工待遇审批表》;

  2、认定工伤决定书原件及复印件;

  3、工亡职工死亡医学证明书原件及复印件,火化证原件及复印件或县级以上民政部门出具的非火化区同意土葬证明;

  4、被供养人户口薄、身份证、公安户籍管理机构出具的生存证明和一寸免冠照片各1 份;

  5、街道办事处或乡镇以上政府出具的生活来源证明;

  6、在校学生提供学校就读证明。

  六、法定时限及依据:

  30天(《鹤壁市工伤保险经办规程》)

  原承诺时限:30天

  现承诺时限:20天

  七、收费标准及依据

  免费

  八、受理地点

  市行政服务中心医保处窗口

  联系电话:3368796

  投诉电话:3328401

    九、表格下载

相关表格.ra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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