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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育保险待遇受理、审核和结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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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 发布时间: 2017年04月27日 | ||
一、设立依据: 《鹤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做好工伤生育保险工作的实施意见》(鹤政办〔2009〕44号) 二、申请条件: 适用于市本级生育保险参保企业(单位)及参保人员。 三、窗口职责: 依据有关文件要求,受理单位或个人申报材料,进行待遇审核和结算,并将结算结果转至财务支付科室。 四、工作程序 五、需提供的申报材料: 1、生育医疗费需提供资料:出院证、住院收费票据、费用总清单原件;准生证、出生医学证明原件及复印件;身份证复印件。在外地住院还需提供病历复印件。 2、计划生育手术医疗费需提供资料:计划生育手术证明原件和相应的收费票据,药品及检查需提供处方及报告单。 3、一次性生育补助金(男职工参保,其配偶无工作的)需提供资料:除第一项所提供资料外,还需提供男职工所在单位及其配偶所在村(居)民委员会出具的无工作证明、夫妻双方结婚证或户口本原件及复印件、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4、产前检查需提供资料:检查报告单和相应的收费凭证。 六、法定时限及依据: 文件无明确时限要求(根据工作人员及业务量确定周期) 原承诺时限:20个工作日 现承诺时限:15个工作日 七、收费标准及依据 免费 八、受理地点 市行政服务中心医保处窗口 联系电话:3335205 投诉电话:332840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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