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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工伤、生育保险参保人员转诊转院备案操作标准

来源:   发布时间: 2017年04月27日

  一、设立依据:

  1、《鹤壁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暂行规定》(鹤政[1999]84号)

  2、《鹤壁市工伤保险经办规程》(鹤人社〔2012〕169号)

  3、《鹤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做好工伤生育保险工作的实施意见》(鹤政办〔2009〕44号)

  4、《鹤壁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暂行办法》(鹤政[2008]29号)

  二、申请条件:

  适用于市本级城镇职工医疗保险、城镇居民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参保企业(单位)及参保人员。

  三、窗口职责:

  依据有关文件要求,受理本市二级以上定点医疗机构为参保人员开具的转诊(转院)备案登记表,进行审核登记备案。

  四、工作程序

  五、需提供的申报材料:

  本市二级及以上定点医疗机构开具的转诊(转院)备案登记表。

  六、法定时限及依据:

  即办

  现承诺时限:即办

  七、收费标准及依据

  免费

  八、受理地点

  市行政服务中心医保处窗口

  联系电话:3335205(职工医保、生育)3368796(工伤)3365350(居民医保)

  投诉电话:33284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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