环境保护部[国环规大气〔2016〕2号]文件规定如下:1、各级环保部门不再核发环保检验合格标志。2、环境保护部不再对新生产机动车排放污染申报检测机构进行核准。3、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将排放检验合格报告拍照后,通过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监管系统上传公安交管部门,对未经定期排放检验合格的机动车,不予出具安全技术检验合格证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