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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保扶贫助困难群众享保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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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 发布时间: 2017年11月14日 | ||
近期,市人社局下发《全面落实困难群众大病补充医疗保险工作方案》,市社会医疗保险处结合自身职能以此为契机积极推进医保扶贫,为困难群众构建起基本医疗保险、大病保险、大病补充保险多层次医疗保障体系,切实减轻困难群众的医疗费负担。
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人员中,属于建档立卡贫困人口、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对象、城乡最低生活保障对象、困境儿童之一的,即可纳入医保扶贫对象。医保扶贫对象在参保缴费、待遇报销标准等方面可以得到更多的优惠和保障。一是个人缴费享优惠。医保扶贫对象参加医疗保险,其基本医疗保险个人缴费部分由政府给予补贴,大病保险、大病补充医疗保险个人不缴费。二是大病补充报销不封顶。医保扶贫对象除了和其他参保居民一样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大病医疗保险待遇外,还可按规定享受困难群众大病补充医疗保险待遇,医保扶贫对象合规个人自负费用,超过3000元部分可以按困难大病补充医疗保险标准进行报销,最高支付限额不封顶。
为了切实保障医保扶贫对象政策落实到位,医疗保险经办机构采取多种措施,积极推进医保扶贫工作。一是建立大病补充保险人员信息库。各级医保经办机构主动对接扶贫部门和民政部门对扶贫对象信息进行筛查,已初步筛选出符合医保扶贫对象8.6万人,并将有关数据上报省社保局建立信息库。二是应保尽保将未参保困难群众纳入基本医保体系。为确保困难人员均能纳入医保范围,对由于种种原因未能在3月底前参保的困难人员,其参保登记时间可以延长到 6月 9日。三是整合城乡居民定点医疗机构收费窗口,方便群众就医结算。城乡居民医保定点医疗机构收费窗口整合后,原城镇居民医保收费窗口和原新农合收费窗口均能受理城乡居民参保人员住院结算,不分人群、统一标识、实现一个窗口受理。城乡居民无论是持社会保障卡、身份证,还是新农合合作医疗本,均能在任一窗口办理入院登记和出院结算。四是“一站式”办理报销手续享便捷。为方便医保扶贫对象的大病医疗费报销结算,市、县医保经办服务大厅内均设立了大病医疗服务窗口,专门服务困难人群。截至4月底,全市为140人次赔付大病医疗费38.94万元,其中,异地就医医院结算55人次20.1万元,商业保险机构理赔结算85人次18.84万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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